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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一是加強滾動調查,充分發揮群眾利益。 依託“百萬民警進千萬戶”活動,本著“防突防亂、小化解”的原則,組織人民警察深入企業、牧區、社群、重點單位等,對各種不穩定因素進行深入排查, 矛盾、糾紛、新出現的問題,到人民家中與矛盾雙方進行面對面的交流,講規理,釐清利益,引導群眾消除隔閡,化解矛盾。
二是加強法治教育,積極宣傳引導。 以2021年全國團結進步宣傳月為契機,在通過微信群、家訪等方式宣傳講解國家各項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知識的同時,增強群眾法制意識,引導群眾自覺遵紀守法、依法辦事, 避免矛盾激化,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引導群眾維護權益,表達訴求,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
三是強化調解機制,形成調解合力。 針對不同型別的矛盾,採取不同的調解措施,形成了“群眾說事、警察說法、幹部講道理”的多矛盾聯合調查方法。 對於較為複雜的矛盾糾紛,在積極引導的同時,認真向領導登記匯報,經過分析判斷,確定調解要點,防止矛盾再次激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四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民事糾紛的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糾紛進行操作指導。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援人民調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援和保障,對按照國家規定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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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做好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方法如下:1.在鞏固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發展產業和區域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行政邊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 根據需要在集中地區和流動人口地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逐步消除調解組織空白,將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社會各領域,使各類民事糾紛得到及時有效解決;2、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 3、改變人民調解的工作渠道; 4.建立矛盾糾紛預防和排查機制,並監督落實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為調解而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渠道維護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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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你好!
1.建立科學決策機制,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把控改革、發展、穩定的源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各級黨委能否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科學決策,是衡量執政能力的具體體現,是保證各項事業健康發展的前提,是減少社會不和諧的乙個重要方面。
如何完善衝突糾紛調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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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建立科學決策機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以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控制改革、發展和穩定的源頭。 各級黨委能否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科學決策,是衡量執政能力的具體體現,是保證各項事業健康發展的前提,是減少社會不和諧的重要方面。
事實證明,許多矛盾和糾紛的發生,都是決策不準確甚至失誤造成的。 為了有效防止決策失誤,從源頭上控制矛盾糾紛的發生,首先要牢牢把握決策的三個基本原則,即決策是否符合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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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種方法可以做到這一點:
1、冷卻和冷卻方式;
也就是說,當矛盾和爭執加劇時,我們不應該盲目地處理它們,最好是等雙方冷靜下來,消散憤怒後再處理。
2.理性與理性的融合;
也就是說,要說服矛盾的雙方對彼此的理由產生共鳴。 然後順應矛盾雙方的好誘惑,根據情況化解。
3、矯正驅邪;
以義鎮壓邪惡,就是壓制那些相當不講道理的矛盾人,並告知他們故意行為的後果。 為了保證正義之風崇尚和盛行流動的思想,從而以理性說服人。
4.案例指導法。
他們應該通過自己處理的類似案件,引導衝突雙方向和解的方向轉變,以免鬧事,最終走上不必要的道路,給自己和家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企業做好輿情監測的方法如下:1、企業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根據不同型別的輿情事件,制定可行、詳細的判斷標準和預警預案,防止其發生,以便在出現輿論危機時,有序合理地應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