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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不能是終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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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內不允許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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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但合同可以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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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雇殘疾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的解除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勞動者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雇勞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協議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2)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工要求,(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嚴重玩忽職守,從事瀆職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 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該職務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該職務,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職務的; (三)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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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殘疾證明,您也可能被單位解雇。 用人單位能否解雇傷殘雇員,取決於傷殘是如何造成的,以及是否在醫療期內。 如果殘疾不是工傷,且醫療期限已過,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雇員工。
如果員工在醫療期屆滿前不能被解雇,他或她將被要求支付雙倍的遣散費。
2、《勞動法》未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雇殘疾人,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2、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工作, 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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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有殘疾證明,我不能被解雇嗎? 呵呵,我對此略知一二,如果你有殘疾,一般單位不能解雇他,但如果你犯了錯誤,就算你有殘疾證,單位還是有權解雇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