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產分割的法律諮詢

發布 社會 2024-02-15
1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女方與男方生了兩個孩子,後來男方與前妻離婚,後來又與第三者同居,男方與前妻之間的債務由他和前妻償還? 該男子的債務是否與第三方有關?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所謂沒有結婚證的丈夫,無權獲得賠償,應由死者的父母或兒子支付。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你的這個親戚也是死者的母親,根據繼承法,你的這個親戚是死者的第一合法繼承人。 這些屬性必須有他的一部分,並且首先獲得它們。 而和她住在一起的前夫,已經離婚了,沒有結婚證,所以已經沒有繼承權了。

    他沒有任何財產權。 死者的女兒,其兒子也是第一合法繼承人,與母親同等分得財產。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爺爺和孫子分了這筆錢。 55 開啟。 滾蛋,夥計。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男方因為婚姻有條不紊,要辦理手續才能拿到證件,而且他不是沒有法律保護的合法繼承人,而且根據繼承法,這個女人的合法繼承人是她的兒子和父母,和她離婚的丈夫沒有關係。 死亡和工傷賠償不是婚姻財產的一部分,它們屬於個人,從任何角度來看,男方都無權繼承。 起訴他打官司!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你好。 首先,有必要確定你的親戚、女兒和丈夫離婚後什麼時候再婚? (具體截止線為1992年4月) 在此之前的婚姻是事實婚姻,即沒有結婚證。

    只要他們以夫妻的身份生活,他們就被認為是已婚的。 如果在那之後沒有結婚證,那麼就只能算是同居關係了。 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此外,還有死亡和工傷賠償。 它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它不能像夫妻共同財產一樣繼承或分割。 它只能用於當事人近親屬的養老金。

    撫養孩子等等。

  7.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法律分析: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依法分割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通過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對財產分割有異議的,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尚未完成的,由當事人協商。 離婚登記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的,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但財產分割只有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的情況下,才能重新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以協議或者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和債務處分達成協議,一方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悔改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債務處分協議未發生效力,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雙方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簽署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和債務處置的簡要條款對男性和女性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登記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問題悔改,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未發現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1)根據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和財產所有人數量的差異等因素,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個人財產作了嚴格的區分。非財產所有者的家庭成員要求處置另一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的任何主張將不予支援。

    (二)在家庭生活關係存續期間,未經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所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家庭共同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為無效。

    (三)當家庭之間對家庭共同財產的性質發生爭議時,凡不能證明為股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所有,家庭共同財產按照有關共同所有原則處理。

    4)嚴格區分父母子女繳納的贍養費積累購買的財產所有權和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買的財產所有權。子女向父母支付贍養費是一項法律義務。 當然,父母通過積攢贍養費獲得的財產的所有權歸父母所有,子女對財產沒有所有權。

    5)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家庭成員之間的捐贈行為。前者是處分家庭共同財產的行為,需要家庭成員共同行動; 後者是家庭成員在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處置個人財產。

    (六)家庭成員應當經旁觀者告知同意後處分共同財產,否則認定為無效;其他家庭成員明知部分家庭成員正在處分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沒有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的行為視為其他家庭成員默許。

    1.未成年子女是否享有《民法典》規定的財產分割。

    《民法典》規定,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粹取得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子女可以獨立享受財產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由其法定指定的**人實施或者經其法定指定的**人同意和追溯承認; 但是,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粹有利於或適合其年齡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住房被分割或合併,所有權被轉讓。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裡所指的分割、合併,並不是指同一業主對房屋的分割、合併,而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主體共同分割、合併房屋。 房屋分割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共同作為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共同擁有人無法確定房屋的哪一部分屬於他,但分割後,該房屋成為單獨所有,權利主體成為單一所有者。

    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人將其單獨擁有的房屋轉為共同所有權。 在上述細分**房屋的情況下,乙個業主通過購買每個物業而歸其中乙個業主所有。

    這裡需要對房子的劃分進行一些描述。 在業內,很多人將房地產產權的分割稱為“產權分割”,我國歷史上一直使用“產權分割”一詞。 財產分割一般是指家庭財產的分割,包括房地產。

    在“分析與研究”中,“分析”與“分析”可能容易混淆,“分析”和“分析”這兩個術語主要由私營部門和業內人士使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頒布的《契稅暫行條例》中,也使用了“分析”一詞而不是“分割”。 在法律上,習慣上使用“分割”一詞,指的是共同財產的分割。

    在不動產分割中,“財產分割”和“分割”應該是同義詞。 不動產的分割應當以不動產屬於共有制為前提,只有原本屬於共有制的不動產(包括夫妻一方登記但實際上共有的不動產)才能分割。 如果父母擁有的房屋的一部分要送給兒子,這是財產的贈與,而不是分割。

    從表面上看,財產分割的登記並沒有增加新的業主,也沒有減少分割前後的業主數量。 但是,在分割之前,共有人是整棟房屋的所有權共同主體,但分割後,共有所有權關係消失,原共有人成為原房屋某一部分房屋所有權的主體。 所有權的主題發生了變化。

    建設部原《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也規定:“因......房屋銷售因分立、合併、裁決等原因發生所有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轉讓登記申請書》,其中明確將房產分割列為轉讓登記的範圍。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最好看看具體問題並進一步解釋問題。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4

    除非有遺囑,否則繼承是按照遺囑進行的。

    一般來說,遺產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如果配偶想結婚,沒有結婚證就沒有繼承權,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和收養子女和繼子女。

    通常,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但是,繼承人的主要看護人可以分配更多。

    繼承人也可以協商將財產單獨分配給某個人。

    《繼承法》第10條 繼承的範圍和順序。

    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11條 代位求償權。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 代位求償的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喪偶兒媳履行了贍養岳母、岳母、喪偶女婿贍養岳父、岳母的主要義務的,為第一等繼承人。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3

    如無遺囑,按死亡時法定繼承辦理,與死者同住並多交代的,可適當分割。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2

    離婚時的子女撫養費問題母乳餵養的2歲以下嬰幼兒一般被判處由母親撫養,但母親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的除外。

    對於2至8歲的兒童,一般由子女與男女雙方以及父母雙方共同生活更長時間,或在離婚訴訟時與哪一方父母同住(主要是考慮到如果子女由另一方撫養,則很難進行執行階段)。

    8歲以上,孩子的個人意願是重中之重。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11

    如果再婚,剩下的就是財產,即一套屬於個人財產的房產和商鋪,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平分。 感謝您的採用。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10

    離婚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於貸款尚未償還,未償還的部分為雙方的共同債務。 根據房產的特點,只有一方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因此,取得財產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

    一般來說,購置房產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半的首付、按揭貸款和房屋增值,而房產的新業主則獨立支付剩餘的貸款。 《婚姻法》第三條司法解釋中關於不動產的規定 第七條 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視為僅贈與一方子女的。 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該不動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申請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 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當事人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當事人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產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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