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將導致資產減少、投入減少、負債增加和生產能力下降。 1.這將使正在進行的建設的開始和最終成本大不相同。
2.在建工程最終將轉入固定資產,專案減少必然會縮水固定資產。 3.
減少負債或權益。 在建專案**的資金只不過是負債或投資。 4.
在建一般與企業產能的擴大直接相關,產能的擴大會帶來收入的增加,反之虧損的增加會減少。 但也有盲目後悔的擴張打破企業資金鏈的惡性迴圈。
-
1、建築市場供需關係嚴重失衡,建築企業自我保護能力薄弱。 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到2001年底,建築業從業人員3669萬人,比1991年有所增加。 建築市場供過於求,導致過度競爭甚至惡性競爭,導致建築企業在承接工程前期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落入合同“陷阱”,難以結算工程貨款。
2、施工企業內部管理不善,造成工期延誤和質量隱患,造成合同糾紛,造成業主拖欠工程款。
3、建築企業不敢用法律手段維權,擔心訴訟得罪業主,會引起一系列連鎖反應,影響未來建築市場工程業務的承接。
3.非法分包。 非法分包,一方面形成“層層分包,層層剝離”的現象,造成嚴重的偷工減料和重大質量事故。 另一方面,實際建築商很難直接收回專案資金。
4.非法從屬關係。 是指以所屬單位的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並向所屬單位繳納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的行為。 所屬企業的綜合管理不規範,投機盛行,甚至在拿了專案錢之後,也給所屬企業帶來了一團糟。
所屬企業根本沒有建築材料,無法與施工單位結算,導致工程付款糾紛。
5.非法分包。 在施工過程中,總承包商將專案的某一部分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他沒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的承包商,分包商將專案分包給他人。 非法分包容易導致工程質量和數量糾紛,並引起工程貨款結算糾紛。
6、因工程量糾紛而產生的糾紛。 建設工程數量爭議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後通過談判變更增加的工程量,爭議的原因往往是施工方對上述工程數量沒有取得發包人的簽字確認,僅依靠自己的單方面施工記錄要求結算, 雇主不同意,產生糾紛。
7、因違約責任不明確而產生的糾紛。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經常出現承包人逾期完工的情況,其實很多時候都是由於發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但缺乏證據收集、違約責任的解決,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得以解決。
-
1.組織結構是動態的和靜態的。 在建築企業中,絕大多數企業的領導和管理是固定的,即永久的,而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案管理部門正在發生變化,即非常沒有變化。
在專案結束時,專案管理部門被解散。 在新的專案日開始,新成立的專案管理部門成立並工作。 不排除專案管理部門的基本組織結構可以維持,但人員變動,包括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是頻繁的。
這種變化表現在組織結構不同、規模不同、人員不同等各個方面。 建築企業作為專案的建設者,根據每個專案的具體情況,靈活地改變其組織管理組織,以適應地牢條件和規模的變化。 它的生命週期僅限於這個專案,當下乙個專案開始時,組織已經開始了新的調整。
這些都決定了建築企業流動、分散布局的特點。
2.建築施工的流動性非常出色。 建築企業覆蓋面很廣,如鐵路、公路、隧道、橋梁、房屋建築等建築企業,其工程分布在多天、廣、長線、分支機構分布在省內外,甚至遍布世界各地。
同時,建築的機動性也非常出色。 隨著建築物或結構位置的變化,施工組織完全轉移生產現場; 在乙個工程的施工過程中,人員和各種機電裝置隨著工程兩部分的差值,沿著施工物件的左右流動,不斷轉移作業現場。 這也給人力資源管理帶來了許多問題和挑戰。
施工條件通常很惡劣。 一般建築工程的生產週期較長,整個施工過程需要消耗大量的原材料,採購和枯萎相應的建築機械裝置,需要配備施工人員。 建築活動通常也露天進行,直接受到風、雨、雷、電等自然因素的影響; 施工活動分散在火範圍內,難以控制; 在不同國家和地方建設,服務於不同行業,涉及複雜的行業要求、當地要求和法律法規; 經常有幾個甚至十幾個以上的施工或安裝團隊在同一現場一起工作,交叉工作,相互影響; 施工季節旺盛,連續高強度作業,休憩環境較差。
-
據知名管理專家譚曉芳調研,竣工率法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有效結合了建築企業的特點,符合收成比原則。
二是督促企業完善各項成本核算制度,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三是保證各項財務指標的相對穩定。 完成率法的缺點也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存在人為調整利潤的可能,這為管理者提供了盈利操作的空間。 其次,它導致資產或負債的不真實性。 第三,存在稅收問題。
一般情況下,如果材料受到控制,可以自行組織招標,招標需要遵守招標程式才能進行招標,如材料非常有限,公開招標的申請人數太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