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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雙方已登記結婚但未同居,或者婚前付款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退還彩禮。 法律只規定,一方面尊重中國傳統婚姻文化,另一方面防止人們利用婚姻索取金錢或財產,或因支付彩禮而使生活困難。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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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男一女結婚三年,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一般不支援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十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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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三年後,如果女方提出離婚,能否要求退還彩禮,取決於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返還彩禮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十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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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發[2003]19號)。
第十條 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認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婚前支付,給支付人造成困難,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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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結婚三年,一般情況下離婚時不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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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結婚三年的彩禮一般不退還,因為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才會退還彩禮:1、男方交了彩禮,但雙方尚未登記結婚; 2、結婚時間很短,婚後雙方不住在一起的,離婚時彩禮退還; 3、如果彩禮在婚前支付,丈夫生活困難,離婚時彩禮退還。
如果結婚三年後仍未滿足上述情況,彩禮一般不予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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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婚三年後,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彩禮一般不予退還。 彩禮屬於女方。 “彩禮”,也稱為“嫁妝”,是配偶一方在婚前送給另一方的禮物。
2、如果夫妻結婚三年後離婚,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男方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3、如果男方在婚前支付了彩禮,給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困難,他也可以要求女方在離婚時退還彩禮。
四、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居住的;
3)婚前付款使付款人的生活變得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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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答。 結婚3年後離婚的彩禮一般不需要退還,彩禮的返還條件如下:
1、雙方未登記結婚;
2、雙方已登記結婚,但未同居;
3.給予彩禮會導致給予者的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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