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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根據錄音的內容和方式加以區分。
情形一: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有記錄證明合同確實存在且具有法律效力,以證明合同的存在或記錄中的具體條款。
情形二:如果秘密錄音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由於涉及對方的私隱,是法律不允許的,因此沒有法律效力,不能稱為證據。 例如,如果債務人承認債務的存在,債權人仍然可以對過期的債權主張權利,但將秘密記錄作為證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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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作為視聽資料,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之一,如果不是通過非法手段(如非法安裝針氣錄音裝置)取得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具有一定的證明力。
但是,如果只有錄音證據,證明力一般是不夠的,應使用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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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通常被用作證據、口頭合同等......
如果是證據,那就看收集方法是否合法了?
當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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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合法。 秘密錄製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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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沒有法律要求兩個人提供律師的調查記錄。
只是為了更有力的證據,建議兩人以上調查,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護律師本人。 畢竟刑法第306條還是比較嚴格的,律師只有保護自己,才能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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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證據進行錄音是合法有效的,錄音筆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2)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4)受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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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筆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具體如下:
1、盡量保留原始載體進行錄音;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私隱;
3.盡量不要在法庭上單獨使用錄音作為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經編輯、編輯、偽造,聯絡緊密,內容未經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錄音作為證據的優點:
1、人聲如指紋般獨特,一經辨別,便於辨別真假;
2.錄音證據的另乙個優點是對話的互動性,在回答之間,對話者不可避免地會承認、否認或默許某些事實,因此很容易從雙方或多方的語言中聽到或推斷出真相是什麼。 因此,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但只是說在錄音對方講話時,盡量讓對方說出更有用的話,不能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
3、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必須滿足一定條件:盡量儲存錄音的原始載體; 錄音不得侵犯他人私隱; 盡量不要在法庭上單獨使用錄音作為證據; 錄音內容未經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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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定條件的錄音證據是合法有效的,錄音筆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取得記錄的方法應當合法。 如果錄音是在合理的地方進行的,不能被竊聽,將被證實侵犯了他人的私隱,侵犯了他人的私隱。
例如,您不能使用該裝置竊聽別人家中的錄音。 錄音內容應真實且完全連貫,任何人都不應對其進行編輯。 比如在錄音時,故意引導對方做某事,然後通過編輯手段,獲得有利的證據,這個證據也會被認定為無效。
對方在錄音中的言論是真實的表達,根本沒有受到他人的脅迫或威脅。 例如,通過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獲取音訊證據也是無效的。 錄音的音質需要清晰,錄音的內容應充分說明案件中需要證明的事實。
請勿刪除錄音素材,並保留原始錄音素材。 為了保護錄音資料,不僅要將其複製到電腦中,還要將錄音**等裝置帶到法庭現場,並以證據的形式出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能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2)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4)受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如何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結案。
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採用以下方法結案:
1、公安機關立案後,經初步調查和取證發現證據不足的,公安機關將不立案或者撤案,釋放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終止法律程式;
2.證據嚴重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取保取保候審;
3.移送法院起訴的證據不足的案件,法院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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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錄音作為視聽資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之一,如果不是通過非法手段(如非法安裝針頭和空氣錄音裝置)獲得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具有一定的證明力。 但是,如果空梅果中只有錄音證據,正常情況下證明力不夠,應使用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損失責任人的陳述; 2)書面證據;3)物證;4)視聽資料;e) 電子資料;6)證人證言;7)鑑定意見;8) 驗屍記錄。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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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錄音作為視聽資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之一,如果不是通過非法手段(如非法安裝針式空氣錄音裝置)取得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具有一定的證明力。 但是,如果只有消除鉛的錄音證據,則證明力一般不足,應使用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2)書面證據;3)物證;4)視聽資料;e) 電子資料;6)證人證言;(七)好馬鈴薯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被核實為真實,然後才能作為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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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錄音製品是一種視聽證據,如果錄音內容真實,當事人通過合法渠道取得錄音製品,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則錄音製品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是有效的。 二、實踐中,記錄證據一般應當滿足以下三個要求:一、當事人之間的談話錄音是真實意思的表達,即談話當事人不受人身自由和忍手權的限制; 2.記錄證據的對話者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客觀真實連貫,未經編輯、偽造,內容毋庸置疑; 3.特別重要的是,記錄證據可以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不能僅根據記錄證據得出結論,而應由其他證據和記錄證據證實。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有記錄證據證明的,才能在訴訟中真正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2)書面證據;3)物證;4)視聽資料;e) 電子資料;6)證人證言;7)鑑定意見;8) 驗屍記錄。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1.首先,我們必須看一下這款錄音機的硬體效能。 就像電腦一樣,硬體是裝置的基礎,只要硬體能夠滿足要求,就可以保證錄音機的外部質量(外接放大器功能、螢幕解像度等)和使用壽命。 一般來說,大品牌的錄音機的質量可以得到更好的保證。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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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面上有很多品牌的錄音機,很多數字視聽品牌都推出了自己的錄音機產品,有鑑於此,提醒消費者,錄音機的效能和效果應參考以下因素: 1編碼方案。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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