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工離職三天還能結清工資嗎?

發布 社會 2024-02-12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擅自離職,將得到報酬,否則就是單位違法。 擅自離職,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為工資結算日; 如果公司拖欠工資,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將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工資,逾期未支付的,將給予額外賠償; 如果協調失敗,雙方將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擅自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勞動者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勞動合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為招聘、雇用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當然,勞動法規定它很重要,但法律有時很弱!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如果你必須工作來提供勞動力,你應該得到勞動報酬。 但是,如果勞動者因自行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自我辭職,即自願辭職,是員工根據公司自身情況,擅自離開公司,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行為。 如果員工缺勤超過三天,則該員工一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勞動報酬領取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權、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權、提交勞動爭議解決權; 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工資應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算,工資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如果勞動者自願離職,工資也應正常支付,除非工人和礦工自願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曠工兩天算不算自發,要看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有關法律對礦工的天數沒有明確規定,但參照一般企業的相關企業規章制度,一般而言,連續缺勤15天,或一年累計少於30天的,將被解雇。

    具體情況也應參照單位的規章制度加以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依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如果你乙個月內連續缺勤三天,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雇該勞動者: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嚴重失職、叛逆、瀆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法律分析:曠工三天一般是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約定,上個月是正式提供勞務,所以上個月的工資還是要正常支付的,但最好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發,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足額、及時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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