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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問題的答案如下:
曠工制通常是公司的規章制度,只要公司起草的規章制度經職代會或職工代表同意生效即可;
根據原《企業職工獎懲規定》:員工一年內可以連續15天或30天下崗,但《企業職工獎懲規定》已於2008年廢止,員工曠工的處理受企業制定的管理條例約束, 管理規程須經職代會審核通過方可生效,入職培訓時應告知職工(詳見各單位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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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和自願離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由於原來的員工獎懲規定已被廢除,這兩個術語已不復存在。 現在只有終止僱傭合同的概念。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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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公司政策明確規定曠工三天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相關制度,公司也可以無條件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但能提供證據證明你缺勤三天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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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乙個月未復工,視為自願辭職,因公司經營需要辭職一周後終止勞動關係,法院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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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單位的具體規章制度。 法律中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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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辭職後,按實際出勤天數支付工資,不支付工資的,即屬違法。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 工資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實行周薪、日薪、小時工資制。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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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工每天扣除三天的工資,直到他們扣除當月的工資。 如果您不辦理辭職手續,您將停止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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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確定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經過了民主投票程式,或者已經公開,或者已經自己閱讀過,否則規章制度沒有約束力。 符合其中一項條件的,規定具有約束力,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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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定BAI礦工連續三天為DU
自動辭職,辭職後自動辭職。
DAO,工資應該照常支付(公共當局部門不能支付三天的工資),不支付工資是違法的。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合同的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根據這些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雙方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內容,包括勞動者在合同履行期間自願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責任。
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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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工三天後自動離職,離職前未提前做好辭職報告的,公司有權不發工資。
如果你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報告,即使乙個月後公司領導不批准,你也可以依法離職,公司也要支付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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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工資是根據你平時的工資計算的。
如果沒有,那肯定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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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曠工三天視為自願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予補償。 如果法律沒有對曠工作出具體規定,雇主的規章制度規定,如果勞動者連續三天或連續15天曠工,則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開除。
自願辭職可支付曠工三天。 無論勞動者如何離職,用人單位都必須向勞動者支付應得的工資,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
如果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定,用人單位有權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需要結算勞動者的工資。
連續缺勤數日可以終止勞動關係,只有在需要公司自身規章制度的情況下,才能通過仲裁接受和承認勞動關係。 此外,公司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送達員工本人。 此外,曠工的事實也必須由單位證明,工人確實已經收到通知,傳送簡訊、郵件是不夠的,應再次發出書面通知,並保留快遞記錄,並查詢快遞記錄。
連續曠工3天解除勞動合同視情況而定。
1、公司在規章制度中約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員工曠工超過三天,視為員工自行離職”的,該規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政策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情形的, 在公示或通知後,可以作為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權的依據;
2、員工無正當理由缺勤三天的,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3、公司應當及時向員工送達相關提醒通知書,明確因員工無正當理由不上班的違規單位規章制度,並將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作為證據作為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過失解雇),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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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月兩天礦工,再工作一天,礦工一天算是自走?
你好親愛的,礦工乙個月兩天,工作一天,在橋上工作一天不算自走之吻,曠工兩天算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所以缺勤兩天不能開除。 用人單位曠工幾天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參考工廠的規章制度。 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公務員單位或者事業單位:
連續曠工十五天或一年內共曠工三十天,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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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員缺勤,如果嚴重違反雇主的規章制度,雇主可以解雇該雇員。 曠工是否屬於自願辭職,曠工天數能否達到自願辭職的程度,由公司規章制度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前所未有的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損失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麻煩者移交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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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曠工兩天算不算自發,要看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有關法律對礦工的天數沒有明確規定,但參照一般企業的相關企業規章制度,一般而言,連續缺勤15天,或一年累計少於30天的,將被解雇。
具體情況也應參照單位的規章制度加以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依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