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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強制執行法》實施之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稅務、縣級以上人民有權執行行政強制,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抽象地擴大了這一範圍,有兩種情況: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構築物、設施;
在滿足某些條件時強制執行貨幣支付義務。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形並符合一定條件時,廣大行政機關有權自行執行,如交通運輸局拍賣扣押車輛繳納罰款,國土局強行拆除違法建築等。
行政執法方式:
實現。 替代履行又稱替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義務,或者由可以替代的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者第三人代為履行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必須同時滿足四個要素:
對方未在期限內履行行政法規定的義務,且該不履行是故意或過失造成的。
這種行政法義務是可以代表他人履行的義務。
代表對方履行的義務必須是能夠達到與對方在代表相對人履行後親自履行義務相同的目的的義務。
義務人應當承擔必要的費用。
執法處罰。 執法處罰是一種間接的執法手段。 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絕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實施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執行處罰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行政處罰的執行; 二是執行處罰。
直接脅迫。 “直接強制執行”是指通過替代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處罰等間接手段無法達到強制執行目的,或者在無法採用間接手段的情況下,執行主體可以依法直接強制執行義務人的人身或者財產,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其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的強制執行方式。
直接脅迫是一種強有力的脅迫形式,因此,在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其適用必須遵守一定程度的合理性。
通過以上介紹可以看出,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稅務、縣級以上人民都有行政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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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組織依法履行義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強制的設立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滅失、避免危害的發生、控制危險性擴大,依法暫時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暫時控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組織依法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強制的設立和實施,適用本法。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治安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行政機關採取緊急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金融業採取審慎監管措施和對進出境貨物實施強制性技術控制措施。
第四條 行政強制的設立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執行。
第五條 行政強制的設立和實施應當適當。 使用非脅迫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成立和實施行政脅迫。
第六條 行政強制的實施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抗辯的權利; 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而遭受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違法行為或者強制執行範圍擴大而遭受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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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也就是說,對於下列措施,行政機關有權採取其中的幾項或者全部措施,但對於某類沒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a) 警告;b) 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時扣留、吊銷許可證,或者吊銷、吊銷許可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加收罰款或滯納金;
2)轉移存款和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置查封、查封的場所、設施、財物;
4)清除障礙物,恢復原狀;
5)替代效能;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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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行政強制執行法》實施之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稅務、縣級以上人民才有權執行行政強制,但目前,《行政強制執行法》抽象地擴大了這一範圍,有兩種情況:強制拆除違法建築; 結構和設施。
在滿足某些條件時強制執行貨幣支付義務。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且飢餓運輸符合一定條件時,廣大行政機關有權自行執法,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繳納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等。
法律上的廣義核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設立行政強制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立的行政強制進行審查,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不適當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可以對已經設立的行政強制執行情況及其存在的必要性進行及時評估,並向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報告意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行政強制的設立和實施向行政強制的機關和實施行政強制的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適當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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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行政強制執行法》實施之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稅務、縣級以上人民才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執行法》抽象地擴大了這一範圍,有兩種情況:
(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構築物、設施;
2. 在滿足某些條件時強制執行支付款項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激進政治強制管理法》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由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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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強制執行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稅務、縣級以上人民有權執行行政強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執行法》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許可權範圍內缺席的,由其實施。 不得下放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
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有資質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不得由其他人員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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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一般包括縣級以上人民**,以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部門、海關、工商部門、稅務部門。 《行政強制執行法》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各行政機關有權自行執行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未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的,由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第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事先履行義務。 提醒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支付的,應當有明確的支付金額和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