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手機簡訊的法律法規》應該從哪些方面進行論證

發布 社會 2024-02-26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簡訊可以用作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資料簡訊是證據的一種,手機簡訊是資料簡訊的一種,因此手機簡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是,手機簡訊作為證據有其先天性的缺點,因為手機SIM卡的註冊人不一定與實際使用者相同,簡訊的內容可以,因此當手機短手工藝品作為證據時,必須在法庭上進行盤問。

    為了保證手機簡訊作為證據的證明力,最好的辦法就是對證據保全進行公證。 做手機簡訊公證,應當從簡訊的收發進行證據保全。 經公證、證據保全的手機簡訊,具有法律證明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起訴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5)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確定事實的依據。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七類證據。 所謂證據,是指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收集、審查、核實的依據,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只要手機簡訊符合證據屬性,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資料電文是以電子、光學、磁力或者類似方式產生、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 “第7條規定; “不得僅僅因為資料電文是通過電子、光學、磁性或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儲存的,就拒絕將其用作證據。 “第5條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資料報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始格式要求:

    a) 能夠有效地表示其中包含的內容,並隨時提供參考;

    2)可以可靠地保證內容物從最終形成時起就保持完整和不變。

    但是,在資料交換、儲存和重傳過程中,對資料電文新增背書和改變形式並不影響資料電文的完整性。 ”

    手機簡訊是以手機為資訊傳遞終端和載體的文字或**,其本質是一種資料資訊流,屬於資料訊息的範疇。 可以作為證據。

    1. 電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有可靠的電子簽名,也是合法的。 法律規定,合同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形式訂立,能夠有形地代表合同中所載的內容,以及可以隨時訪問和使用的資料和資料,也是書面合同。

    可靠的電子簽名是滿足以下條件的電子簽名:

    1)當用於建立電子簽名的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它是電子簽名人的專有財產;

    2)在簽名時,電子簽名建立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可以檢測到簽名後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

    iv)可以檢測到簽名後資料電文的內容和形式的任何變化。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和驗屍筆錄。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聲音、影象等視聽資料證明案件事實的錄影帶、錄音帶、計算機軟體等資訊資料。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和錄影資料。 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線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在電子媒體中形成或儲存的資訊。 《解釋》明確,在網路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電子媒體中形成或儲存的資訊,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

    因此,只要用人單位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質疑證據的合法性,簡訊協議的內容就是有效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1. 是的。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 這明確包括簡訊。

    3. 建議從當時的當地營業所獲取簡訊傳送記錄,並與此簡訊一起作為證據提交。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如果簡訊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的某個事實,則可以作為證據提出。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您好,可以作為電子證據,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力!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簡訊是法律認可的書面證據,該證據具有高度有效性。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手機簡訊、錄音、攝像頭等都可以作為訴訟證據,單靠使用的證明力不大,還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1.手機簡訊、錄音、攝像頭等應盡量保留原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判決。

    《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偵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如果難以提供原始承運人,可以提供副本。

    《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將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限定為“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留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 脅迫等,後者包括通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獲得的所有證據。由於婚姻案件的特殊性,這種取證方式不能視為非法證據,只要證據不是通過拘押、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或者是通過違反程式法或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 證據應當認定具有證據能力。

    3.盡量不要單獨使用手機簡訊、錄音、視訊等證據

    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支援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判決證據。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音像資料的真實性進行鑑別,並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存在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根據相關法律,手機簡訊不納入證據範圍,證據主體仍體現在書面材料、視聽材料中,在法庭證據階段,您的手機簡訊作為證據是站不住腳的,法院一般不會支援!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是的,但您必須證明簡訊是由該人傳送的,並且時間彼此對應。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簡訊可以作為證據,即電子資料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5)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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