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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終止是指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屆滿或專利權因某種原因而無效。 主要案例如下:
(一)未按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宣告放棄專利權的;
(三)專利權期滿後終止。
專利年費逾期屆滿後仍未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的,應當自逾期屆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且最早不早於乙個月發出終止專利權通知書,並告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式或者恢復已恢復程式的未經批准的,應當在發出終止通知後四個月分別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登記並公布。之後,專利申請檔案儲存在無效檔案資料庫中。 專利權終止之日為上一年度屆滿之日。
一般來說,專利局發出終止通知時,會給專利權人乙個合理的時間(2個月)來提出恢復權利的申請。 如果專利權人未能在期限內申請,最終將喪失專利權; 專利權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逾期的除外。 不可抗力就不用說了,正當理由是指專利權人已經用盡了一切可能的手段,但仍然不能按時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喬某可以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提出申請,因此他的主張不是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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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過期了嗎? 或者你想做點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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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恢復專利權。
1、恢復專利權需要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且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 專利權的終止是專利保護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因某種原因無效的,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規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的, 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請求專利行政部門自障礙解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恢復其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導致拖延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致使其喪失權利的,可以自障礙解除之日起2個月內,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在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專利行政部門恢復其權利。最近的。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拖延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致使其喪失權利的,可以自收到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請求專利行政部門恢復其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出恢復權利的書面請求,說明理由,必要時附相關證明檔案,並辦理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的費用。
當事人請求延長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相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2. 什麼是專利權?
1、專有利用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其專利權; 權利人可以壟斷專利產品的製造,使用專利技術和設計,壟斷銷售專利產品;
2、轉讓權:權利人有權將自己取得的專利權轉讓給他人,但專利權轉讓給外國人需要經有關部門批准;
3.專利許可權,權利人可以授權他人許可他人實施專利並收取一定費用;
4、專利產品及其包裝上可標明標記權、專利標誌和專利號;
(五)請求保護的權利,以及專利被侵權時請求人民法院、專利行政部門停止侵權的權利;
6、放棄專利權的權利可以書面宣告;
7、質押權:您可以質押自己的專利權進行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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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向專利行政部門申請恢復其專利權的方法如下:自障礙解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申請人可提供因不可抗力原因喪失權利的相關證明檔案, 並向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恢復權利。
1、專利轉讓後,專利年費由誰支付。
專利轉讓後,專利年費的支付一般以雙方協商為主,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則雙方可以就專利轉讓費達成一致,如果沒有約定,受讓人應承擔支付專利年費的義務, 因為受讓人是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有支付專利年費的義務。還應注意的是,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專利權當年後繳納年費或者繳納金額不足的,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應繳年費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通知專利權人補繳, 同時支付滯納金。
2.液態專利權的期限。
專利權期限是指專利權法定期限屆滿和終止的時間。 自專利權授予公告之日起,無其他原因終止專利權的,應當終止該專利權,直至專利權期限屆滿為止。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的期限為20年; 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3. 反對發明專利申請的新穎性是什麼意思?
1.自專利行政部門公布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授予專利權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2.
無效沒有時間限制。 授權前對發明專利申請的新穎性有異議的,可以向專利局提交意見書,對被異議的專利申請發表意見,並及時提交專利或非專利文獻等相關背景技術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導致拖延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致使其喪失權利的,可以自障礙解除之日起2個月內,至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專利行政部門恢復其權利限制。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出恢復權利的書面請求,說明理由,必要時附相關證明檔案,並辦理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的費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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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終止是指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屆滿或專利權因某種原因而失效。 主要案例如下:
(一)未按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宣告放棄專利權的;
3、專利權期滿後終止。
解決方案:1、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拖延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在障礙物解除之日起2個月內,至遲自期限之日起2年內要求恢復權利;
二、當事人因正當理由逾期喪失權利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3.未按時繳納維持費或年費的,申請人只能以不可抗拒的情況為由請求專利局恢復其權利。 辦理恢復權利手續,需提交權利恢復申請書及相關證明,並繳納恢復費;
4.期限屆滿後,專利權被放棄或專利權終止的書面宣告不可能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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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專利權人要求恢復專利權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草案,並提交相應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逾期履行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
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在障礙解除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行政部門申請恢復其權利,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拖延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
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在收到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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