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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基本保障,社會是每個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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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有權依法接受一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有權要求學校全面開放國家規定的各類課程,有權要求學校採取措施保證教學質量,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學生上課。 在某些情況下,學校對違反紀律的學生實施為期一周的停學,這實際上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2.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未成年人在學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時,他們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應得到保護。 例如,教師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校舍倒塌造成學生傷害,校外人員進入造成學生傷害等,侵犯了學生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3.身體自由權和內在自由權。 在學校發生的侵犯此類權利的行為包括: 教師禁止學生上學、進教室、罰站,禁止學生放學回家,禁止學生課後自由活動,要求學生接受自己的想法和觀點,強迫學生訂閱某些出版物,不允許學生自由閱讀。
4.肖像權。 當學校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或提供有關學生學習和生活的資訊時,如果主題是未成年人的特定形象,例如只有乙個或幾個未成年人,學校必須徵得該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 尤其是在關於違反校規紀的宣傳中,最好不要展示未成年人的真相**。
5.名譽權。 未成年人即使年幼也有名譽權,學校或教師不得侮辱或誹謗其人格。 教師在課堂上辱罵學生,或者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就是侵犯學生名譽權的行為。
6. 私隱。 未成年人的私人通訊、考試成績、排名等,只要不想讓別人知道,都可以成為他或她的私隱,並受到法律保護。
7.管理和保護財產的權利。 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其財產應由學校管理和保護,學校未履行保護義務,其財產受到侵害的,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國家法律在規定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廣泛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未成年人應履行的義務。
除其他外,這些義務包括: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管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社會公序良俗,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 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依法保衛祖國和服兵役的義務。 《兵役法》第12條規定,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根據軍隊的需要和自願原則應徵入伍。 可以看出,一些未成年人在某些情況下還負有服兵役和保衛祖國的義務。
5.依法納稅的義務。 未成年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一部分,與其他公民一樣,如果符合國家稅法的規定,也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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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誰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為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 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設立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a)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去世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親友,同時也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的監護人,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三)沒有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 父母不在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誰。
未成年人離散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擔任盲人監護人:
1)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經未成年人父親、母親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其他近親屬或者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
3. 監護人可以是爺爺嗎?
“監護人”是指對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可以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擔任,併排在第一位。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精神病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親擔任監護人,因此當被監護人的父母或子女無法取得監護權時,根據監護權的法定順序,祖父可以獲得監護權並成為監護人。
為了更好地保護您的權利。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27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1. 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有權依法接受一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有權要求學校全面開放國家規定的各類課程,有權要求學校採取措施保證教學質量,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學生上課。 在某些情況下,學校對違反紀律的學生實施為期一周的停學,這實際上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