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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軍事人員不得從事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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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簽唱片公司,然後會有經紀公司找你簽合同 檢視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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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歌手。
在中國,似乎沒有乙個知名歌手不與公司簽約。
有不少外國想成為自己的地下音樂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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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張杰後來就不簽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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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這取決於**程度和未來發展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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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唱片公司和歌手簽約,就像押注前期製作成本、包裝成本、宣傳費等,需要格外謹慎。 我們看到極少數人受歡迎。 每年都有那麼多人從各大文藝院校畢業,其中一半以上會從事與專業不相符的工作。
再說了,唱片公司不再叫唱片公司,而是叫媒體公司,他幹什麼? 說白了,你籤明星歌手賺錢,你不紅他怎麼可能籤你? 另一方面,如果你很受歡迎,為什麼要讓他簽下你?
所以希望大家把精力花在學習上,不要被五顏六色的娛樂螢幕蒙蔽了雙眼,從而偏離了人生的正道,把唱歌當成業餘時間的點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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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可能,現在唱歌的歌手多了,能走紅的又有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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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包裝、宣傳、各種台前幕後通知、接下來跟別人談報酬的通知、通知安排、化妝、造型、安保、演出後的一些法律糾紛、人身安全、吃穿住住交通等,你覺得歌手這麼厲害,拿著麥克風唱一首歌就行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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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可以開自己的工作室,但如果你沒有財力和人脈,你應該誠實地聽公司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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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公司,沒有人會購買您的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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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不是。
1. 任何商業合同都必須有有效的合同執行期限。 唱片合同也是一種商業合同,它從來都不是,也不會是“終身”的。 一般來說,這種唱片合同的具體條款必須有唱片公司和歌手雙方約定的期限,即為合同的有效期。
否則,合同就不合法,就像廢紙一樣。
2. 大多數備案合同的有效期為 3-5 年。 在此期間,唱片公司承諾為歌手發行多少張唱片。 歌手承諾將自己的聲音、形象等交給唱片公司設計、包裝、製作和銷售。
歌手在合同有效期內需要配合公司的安排,如培訓、錄音、演出等。 在作品中,涉及到的要求包括:歌手的妝容和髮型、服裝風格、對最佳水準的反應、歌手在戶外時的道德操守。
3.簡而言之,歌手與唱片公司簽訂合同時,雙方合夥共同做生意。 該業務由唱片公司提供資金和技術; 歌手從原材料中出來——他自己。 然後一起打造乙個**文化產品——歌迷們心中看得見、聽得見的歌手。
這就像櫃檯上或商店櫥窗裡的產品。
PS:大多數剛接觸這條線的歌手,此時往往概念模糊,導致搭檔在具體作品上意見不一。 因為此時的**文化產品與歌手本人作為乙個整體是密不可分的。
人不是沒有生命的產品。 思想上也容易迷茫,會想:我就是產品,產品就是我。
實際上,這樣想是不對的。 在工作狀態下,是歌手扮演著這個產品的角色。 如果歌手在家裡,關起門來,那就是生活中真正的自我。
你可以做你喜歡的事情。
處於工作狀態的歌手代表的是雙方事先協商好的產品,簽訂了聯合投資合同,並有計畫和目標。 雙方共同投資製造該產品的目的,就是要獲利,再分享成果。 因為製造這個產品的目的是為了盈利,那麼在設計和製造這個產品的時候,這個產品的特點一定是如何賣得更好,賣得更多。
好吧,一定有一些方面是歌手自己不喜歡的,甚至有點惱火。 然而,這與歌手喜不喜歡無關。 合作不是為了讓歌手喜歡,而是讓消費者喜歡,願意花錢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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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與唱片公司簽訂終身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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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現在簽約的,每個公司都不一樣,但無一例外,都是賣身契,整個行業都是這樣,行業的發展是畸形的,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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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視情況而定,一般是一段時間,可以取消或續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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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是終身合同,而是每年或每隔幾年簽署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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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都是有時間限制的,期限屆滿後再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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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唱片公司簽約的歌手大致有三種,一種是歌手既有名氣,又能作曲或唱歌; 二是歌手名氣不大,但會寫能唱; 三是家喻戶曉,但既不能寫也不能唱。 唱片公司實力與否,也會在歌手的發展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俗話說,店家欺負顧客,顧客欺負店家。
公司和歌手的關係就像店家和顧客的關係一樣,如果公司強而歌手弱,歌手往往處於主導地位,相反,公司的決策地位會更傾向於歌手。 當然,上述情況並非一成不變,對於歌手來說,找到乙個適合自己發展的公司,處理好自己和公司之間的平衡,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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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好處,畢竟唱片公司可以投入大量資金,做前期工作和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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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稱讚你有多受歡迎,潛規則對他們來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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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簽合同,但不知道老師們會不會接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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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唱片市場的低迷,你簽約的歌手增長也非常快,公司的徐:我覺得宋可的初衷是說,像我們華納這樣的公司應該做兩隻手,乙隻是它會帶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