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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前提條件是:(1)男女完全是自願的。
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涉。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
原則。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不得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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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品,感受! 你們要彼此相愛,否則就算幸福,也嘗不到甜頭; 還有責任,讓兩個人有可能變老; 而且不要經常玩弄孩子的脾氣,互相照顧,為對方著想,結婚後,他(她)的家人就是你的家人,所以婚前一定要好好了解,不要以為婚後不和老爺子住在一起,你以為老爺子的人品不重要, 其實就算兩人相愛,性格古怪的老爺子也夠不開心的,播種不和已經發生了。以上是軟條件,也有硬條件。
例如:房子,足夠的積蓄,他們倆都有好工作等等。 因為婚後可以生孩子,所以你要想,現在的孩子支出一般不大,沒錢就很難過日子,自己衡量一下,覺得夠了,別人的眼光都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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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足夠大,是理想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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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結婚的必要條件是: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涉。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當事人不得有配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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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前提條件包括: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必須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圖; 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男性和女性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1. 同姓可以結婚嗎?
同姓的人只要不屬於直系血系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就可以結婚。
結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婚姻完全由男女自願,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2.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各少數民族自治區可因地制宜適當降低結婚年齡。
3、雙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緣關係或旁系血緣關係。
4.不違反一夫一妻制,即配偶不得與另乙個人結婚。
五、已婚男女應當親自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 法律對女性設定結婚年齡有什麼要求?
1、雙方完全自願;
2、男性不早於22周歲,女性不早於20周歲;
3、雙方非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 戶籍簿上的離婚記錄發生變更,還能拿到結婚證嗎?
不,您需要更正並證明您是單身才能獲得結婚證。 一男一女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結婚並辦理登記手續:1、結婚必須完全是男女雙方自願的,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對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涉; 2.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3.沒有禁止結婚的情形,包括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三代以內,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男女無配偶; 4.符合條件的男女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
未完成婚姻登記的,應當補予登記。 如果滿足上述條件,雙方可以一起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般要求雙方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單身證明和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簽名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完全由一男一女自願,禁止任何一方脅迫另一方,也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第1004條 結婚年齡不低於男性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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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滿足的條件是:1、婚姻必須完全是男女自願的,任何人或另一方不得強迫對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涉; 2.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民法典第6868條第1046條 婚姻完全是男女自願的,禁止任何一方脅迫另一方,也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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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姻需要滿足四個條件:
1. 男人和女人都沒有配偶;
2.男性和女性都是完全自願的;
3、雙方均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方已滿22周歲,女方已滿20周歲;
4、雙方非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民法典》第1046條:婚姻完全由男女自願締結,禁止任何一方脅迫另一方,也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不得早於男子二十二歲,女子不得早於二十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通婚。
第一百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尚未達到合法結婚的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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