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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好,既然目標工資已經談好了,人們就已經同意了。 當你再次要求它時,感覺有點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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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什麼不能提的,但效果估計不是特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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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去不談薪水的offer是可以的,但這只是我的看法,你認為你應該去不談薪水的offer嗎?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人想找乙份很好的工作,因為有很多人覺得這樣的工作非常值得他們珍惜,也有很多人覺得這樣的工作非常值得他們堅持,也有很多人覺得這樣的工作很不錯, 而且也有很多人覺得這樣的工作的薪資水平非常高,所以可以看出,這麼多人之所以想找乙份很不錯的工作,確實是有一定原因的。但我不認為這是薪水,不要去,因為我覺得這種工作很不靠譜,而且我認為這樣的工作不會有晉公升的空間,所以我認為你不應該去追求不談薪水的offer。
在平常的生活中,很多人想到職業發展,因為有很多人認為職場的薪資水平很好,也有很多人認為職場的薪資水平很高,也有很多人認為職場的發展很好, 而且也有很多人覺得職場的晉公升空間很大,所以可以看出,有這麼多人想在職場上發展,確實是有一定原因的,但我覺得不談薪資,就別去。
在我看來,不要談薪資待遇,不要去,因為這樣的公司是沒有發展前景的,而且我覺得這樣的公司根本就不利於你的發展,而且我覺得這樣的公司很多,如果情況很嚴重,會損害你的利益,甚至讓你覺得很不公平, 但我覺得這是乙個非常正常的現象,因為這樣的公司根本不值得珍惜。所以我不認為這是薪水,不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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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去,因為既然你不談這個薪水,那肯定是說明這個薪水還是比較低的,你走了之後會後悔的,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才能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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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你應該去,因為他可能會給你很低的薪水,你會陷入兩難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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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不要去,因為這樣的公司很不靠譜,而且這樣的公司也有很多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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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然不能去。 因為這樣的公司長得像皮包公司,根本就沒什麼實力,所以千萬不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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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論上講,收到錄用通知意味著已經生成了僱傭合同,包括工資協議,因此從流程的角度來看,通常很難改變入職的工資。
當公司的經理申請工作時,他會告訴TA的主管新員工的工資是多少。 如果你想改變,無論你使用什麼委婉語,對於招聘經理來說,這個過程都必須重新開始。
從對方的角度來看,他不會願意告訴領導,因為當時面試過程不徹底,現在對方要求加薪,請原諒領導我的無能。
所以,如果你提出加薪,雙方很有可能分手。
這可不是幾百塊錢或者幾千塊錢的問題,這是關係到領導的判斷力的問題,同時也讓領導覺得你是一根刺,現在你可以坐在地上開始定價了(畢竟, 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已經和你溝通過期望薪資),招聘後可能會有更多的麻煩。
除非你是市場上很難找到的人才,否則你不能。 否則,未來的領導者不會冒這個風險。
同樣,如果你對這個提議是可有可無的,你可以再次談論加薪。
如果你想進入這家公司,對薪水不滿意,比較安全的還是先進去,在試用期展現出你不可替代的核心競爭力,同時和領導關係很好,甚至在單獨的私人場合開玩笑“責怪”領導只給你最低限度的期望。
做好基礎工作,等你成為常客後,談乙個更理想的薪水,是合乎邏輯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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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offer後,可以協商薪資嗎? 有三種情況需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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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簽署要約後不去,你是否要補償取決於不同的情況,如下所示:
1、簽收要約後,如果要約中沒有相關違約金條款,不去則無需賠償;
2、如果要約中有相關違約金條款,不去的,則須承擔違約金。
錄用通知是單位提供的錄用通知,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簽字確認接受對方,可以去那家公司工作。 但是,要約相當於書面協議,約束力不大,也意味著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可以找到其他更好的工作機會,當然,用人單位也可以違約。 但是,如果雙方在要約中約定了違約金,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賠償責任以用人單位為雇用雇員而發生的費用為限,如為勞動者支付的體檢費、培訓費等,勞動者的責任以用人單位實際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法律依據,因此將不受支援。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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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如果你籤了offer,不去就不需要補償; 但是,如果要約中有相關的違約金條款,如果您不去,您將必須承擔違約金。
offer是單位給你的offer,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簽字確認,表示對方接受,你就可以去那家公司工作了。
但是,要約等同於書面協議,並不具有很強的約束力。
也就是說,在你簽訂僱傭合同之前,你可以找到其他更好的工作機會,當然,雇主也可以違約。 但是,如果雙方在要約中約定了違約金,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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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簽署三方協議的情況下接受要約被視為違約。 接受要約不算作違約。 雖然要約是非正式合同,但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意義上,要約是指“要約”,而“要約”是與另一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的表達。
面試結束後,公司通常會給我們發一封電子郵件或**,向我們傳送正式邀請。 要約的本質是我們與公司簽訂的非正式合同。 如果我們確認要約,則該要約即告生效,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只要在要約中約定了違約金,即使你不去,你仍然需要支付違約金。 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也曾後悔收到offer而不承擔責任,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已經放棄了責任或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或者雙方已經達成協議,這並不意味著沒有法律責任和風險。
一般情況下,錄用通知中只會註明工作崗位、入職時間、薪資標準等,我們只需要在約定的時間向公司報到入職,然後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在試用期內,您可以很快離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非貨幣性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性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修行禪宗;
2)債務標的物不宜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的;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義務。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經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三條 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根據違約情形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也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公司未依法與員工簽訂書面合同,則需要支付月薪的兩倍。 員工有意或無意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本條款不適用,從入職後第二個月起計算乙個月,但需要注意的是,雙倍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月工資的兩倍。 >>>More
這是英國作家奧斯卡·王爾德(Oscar Wilde)寫的乙個童話故事,講述了乙個巨人看到孩子們在他的花園裡玩耍,非常生氣,以至於他在花園周圍築了一堵高牆,將孩子們擋在外面。 從此,園子裡的花不開,鳥兒不說話,一片荒涼,春夏秋不來,只有冬天永遠留在這裡。 有一天,孩子們從牆上的洞裡爬了進來,春天跟著孩子們,花園立刻變得生機勃勃。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