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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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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起刑: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內確定起刑。
(二)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確定起刑。
(三)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致使6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判處10年以上1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判處無期以上有期徒刑的除外。
2.在起始刑期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影響犯罪成立的其他犯罪事實,如傷害的後果、殘疾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加重刑罰,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輕傷的,可以考慮起刑的傷殘程度,也可以作為調整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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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是指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在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但不屬於輕傷的傷害。
判決:國家對人體輕傷的鑑別有標準。 具體評估由有關機構進行。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造成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體量刑。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害接近輕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者被告人對被害人經濟損失給予充分賠償的,處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接近輕傷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傷害在輕度、重度以下的,處一年有期徒刑; 傷害接近嚴重傷害的,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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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傷被判處14年徒刑,緩刑三次。 202010 年 1 月和 2121 年 1 月 1 日均受輕傷。 這可以判處幾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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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法醫評估,法院將判處傷害,最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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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三年,法醫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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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這裡所說的“嚴重傷害”,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使人四肢癱瘓或毀容;
2.導致人們失去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嚴重危害個人健康的。 其中,“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主要是指除上述嚴重損傷外,在受傷時危及生命或在受傷過程中可能引起危及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盆腔損傷、 脊髓損傷、燒傷、燙傷、凍傷、觸電傷、物理、化學或生物等損傷因素造成的損傷。
(三)故意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嚴重傷害他人致重致殘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裡的“致人死亡”一詞是指由於行為人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意圖而導致行為人死亡的結果,但被害人死亡是由於被害人在受傷後沒有及時或有效的治療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的。 “特別殘忍的手段”是指故意致人嚴重殘疾,使用毀容、挖出眼睛、砍斷雙腳等特別殘忍手段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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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嚴重傷害外,對人體的傷害還包括輕傷和輕傷。 在故意傷害罪中,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不包括輕傷,一般來說,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是輕還是輕,決定了該人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是否應當界定為故意傷害罪。 因此,區分輕傷和輕傷很重要。
輕傷與輕傷的區分應主要基於以下原則:凡伴有輕度器官功能不全的傷,在受傷時或初次工序中沒有生命危險,或受傷後工作能力僅略有下降,均為輕傷; 任何只引起身體暫時輕微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可以自行修復的損傷,都是輕傷(表皮擦傷、脫皮、小皮下血腫和一些非常輕微的骨折等),而輕傷和輕傷區別的主要標誌之一就是看能不能修復。 一般來說,輕傷不需要專門的手術**,身體可以通過自身的代償功能恢復,或者通過簡單的醫療和護理可以迅速治癒傷口。
輕傷通常需要專門治療,有時需要特殊護理。 否則,損傷可能會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併發症和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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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故意傷害致輕傷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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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條第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