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權是否與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相衝突?

發布 社會 2024-02-05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不衝突。

    兩者之間有聯絡,但也有區別,因為修改權一般是作者授予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權利,只有在作品被他人侵權時,作品完整性的保護才會由作者行使,這是一種保護權。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根據**或戲劇改編的影視劇拍攝,涉及使用**或戲劇作品的實質性表現,當然要經過許可。 同時,根據影視劇本身的特點,即使授權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改編,製片人也可以做出適當的修改。 比如影視劇中心理描寫是很難呈現的。

    在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筆者不能以影視劇未將影視劇中的心理描寫全部轉化為畫外音為由,認為製片人的行為侵犯了其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但是,不能認為只要作者已經允許製片人使用其作品拍攝影視劇,就不能視為同意對其作品進行任何修改,因為這不僅會使作品的保護權無效,而且不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 這個規則是令人羨慕的:

    著作權人准許他人將其作品改編成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修改,但不得歪曲或者篡改原作。 “早在上世紀60年代,為修訂《伯爾尼公約》而成立的第乙個專家委員會就專門討論這個問題,其報告指出,多數意見是作者不能允許將自己的作品拍成電影,比利安給了製片人一張可以隨意更改的空白支票。

    因此,當涉及到作者想通過作品表達的思想和感受的重大變化時,還是需要與作者溝通,獲得作者的理解。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性權的區別,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可以看作是修改權的延伸,一般情況下,侵犯修改權並不一定侵犯作品的完成保護權, 但侵犯了作品完整性的保護權,肯定會侵犯修改權。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1.一般認為,修改權是從積極的角度出發的,作者可以主動行使或授權他人修改; 但是,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是從耗散的角度來規定的,也就是說,作者一般只有在權利受到侵犯時才能保護作品的完整性。 2.侵犯作品完整權的行為,由於歪曲、篡改,往往具有曲解作者人格或者感情,甚至醜化作者人格的行為,一般性質嚴重; 更正權只是對作品內容的一般改變,不涉及作者的人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科技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有時很難區分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兩者往往是相互關聯的。 例如,存在歪曲或篡改作品的行為,即對作品的大部分內容進行刪除和改動,破壞了作品整體的表現力和藝術效果,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性。 這種行為一般也可以看作是對作者作品的未經授權的修改; 例如,在**作品中,經常會出現未經作者同意而改變歌詞、改變演唱感受、改變曲調速度等行為,一般認為是侵犯了修改權,但如果修改影響了作者的人格,則視為侵犯了作品完整性保護權。

    可以說,對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是修改權的延伸,侵犯修改權的行為並不一定侵犯作品的完整性權,但侵犯作品完整性權的行為必然會侵犯作者的修改權。

    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性權的區別。 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1)一般認為,修改權是從積極方面出發的,即作者有權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從消極的角度來看,保護作品完整權是鄭闕。 這是因為作者只有在權利受到侵犯時才會行使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2)侵犯作品完整權的行為一般屬於嚴重的自然行為,因為歪曲和篡改往往帶有對作者人格或感情的曲解,甚至是醜化作者人格的行為。一般來說,修改權只是對作品內容的改變,並不涉及作者的人格。 如果有人把乙個作家的嚴肅作品改成低俗,或者用淫穢的內容代替乙個作詞家的高尚**作品,這些都不再是修改,而是對作品的歪曲和篡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出版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被歪曲或篡改的權利;

    5)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複製、數位化等方式對作品進行一次或多次複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或贈與的形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複製件的權利;

    (七)租賃權,即許可他人有償臨時使用視聽作品或者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複製品的權利,但計算機軟體不是租賃的主要標的物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複製品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的權利,以及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作品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複製藝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11) 廣播權,即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揚聲器或其他類似方式向公眾廣泛傳播符號、聲音、影象。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1)一般認為,修改權是從正面角度出發的,作者行使或授權他人修改和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是從否定角度規定的,即一般只有在權利受到侵犯時, 作者可以保護作品的完整性。(2)侵犯作品完整權的行為一般屬於嚴重行為,因為歪曲和篡改往往帶有對作者人格或感情的曲解,甚至是醜化作者人格的行為,修改權只是對作品內容的一般改變, 並且不涉及作者的個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條 原作所有權的轉讓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原美術和攝影作品的展覽權歸原作品所有人所有。 如果作者將原件未發表的藝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對原作的展覽不構成對作者出版權的侵犯。

相關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