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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這一規定在格式合同中很常見。
與包羅永珍的條款和自我免責類似,屬於協議不明確時對自己有利的解釋。 這沒有多大意義,原因如下:
1.標準合同的提供者有義務解釋合同的條款,特別是免除自身責任和增加對方責任的條款。 只解釋一句話的權利屬於某某,如果他不履行解釋義務,他就要承擔責任。
2.因約定不明確而發生爭議的,應當依法作出不利於合同提供方的解釋。
3.打個比方,就好比閨蜜說“我說了算”,男生會覺得這樣不講道理,撒嬌。 所以這句話是撒嬌的,我們只是不欣賞它! 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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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他們都喜歡這樣寫,事實上,當出現問題時,法院從來沒有幫助過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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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違反法律、不侵犯使用者權益的前提下是合法的,但這個條款幾乎是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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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乙份標準合同,這句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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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是不合法的。
該條款是典型的“霸主”條款,所謂公司保留最終解釋權,這本身顯然有利於制定標準合同的一方的利益,剝奪了接受標準合同的一方。
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標準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屬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的;
2)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增加對方的責任,或者限制對方的主要權利;
3)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排除了另一方的主要權利。
因此,“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的條款不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本標準條款無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標準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款、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的;2)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增加對方的責任,或者限制對方的主要權利;3)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排除了另一方的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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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經營者使用標準用語、告示、宣告、店鋪告示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六)規定經營者單方面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這一規定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一般來說,商家在簽訂標準條款時,不與對方(即消費者)進行必要的談判,因此往往權利較多,責任較少,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磨埋業保留最終解釋權,只會加劇這種不平等,違反公平原則。
因此,我國法律規定,商家“保留最終解釋權”的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應根據具體情況處以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案例:上海某公司在其**頁面發布“充值活動”規則,並包含“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xx公司所有”的免責條款。 上海崇明區市場監管局經查後,依照《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辦法》對其處分。
因公司積極配合,及時改正,並首次發布此類資訊,未造成不良後果,決定對其處以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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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約定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則違法,這一規定屬於典型的“霸王條款”,又稱標準條款。 一般來說,商家在訂立標準條款時,並沒有與對方(即消費者)進行必要的談判,因此往往會讓自己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商家保留最終解釋權,只會加劇這種不平等,違反公平原則。
中國法律還規定,如果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其責任,增加對方的責任,或者限制另一方的主要權利,則默示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條【標準條款】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襪子再利用而事先起草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的條款。 訂立合同採用標準條款的,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並採取合理措施提醒對方當事人注意與對方當事人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如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 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解釋。
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醒或者解釋義務,致使對方當事人不注意、不理解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