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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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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賽規則是:
1)遊戲是乙個死球。
當球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無論是從地面還是在空中,都會打出死球; 當比賽被裁判叫停時。
2)進行遊戲。
所有其他時間都在進行中,包括:球從球門柱、橫樑或角旗桿反彈回場地; 球從比賽場地上的裁判員或助理裁判員身上彈回球場。
3)越位。在越位位置,球員處於越位位置本身並不構成犯規。
處於越位位置的球員:一名球員比球和對方的第二名球員更接近對手的球門線。
球員沒有處於越位位置:他在自己的半場; 他與倒數第二的對手球員齊平; 他與最後兩名對手球員持平。
4)犯規。處於越位位置的球員只有在同一球隊的球員踢球或觸球的那一刻,裁判認為他或她“參與”了真正的比賽,才被判越位犯規; 干擾遊戲; 干擾對方球員; 利用越位位置。
5)可警告的犯規。
如果球員犯了以下七次犯規中的任何一次,他將被警告並被出示黃牌:
有違體育道德的行為;
在言語或行動上反對。
3.持續違反規則;
4.遊戲重啟延遲;
5.在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要離開規定的距離;
6)場上犯規。
如果球員違反以下七次犯規中的任何一次,他或她將被罰下並出示紅牌:
1.嚴重犯規;
2.暴力;
3.向他人或其他任何人吐口水;
4.故意手球擾亂對手的球門或明顯的進球機會(不包括本方禁區內的守門員);
5.用犯規破壞對手向球門移動的明顯進球機會,該犯規可以判定為任意球或點球;
6.使用不尊重、侮辱或辱罵性的語言和手勢;
7.在同一場比賽中收到第二次警告。
8.未經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9.未經裁判允許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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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一場比賽應有兩支球隊參加,每支球隊不得超過11名球員,包括一名守門員。 如果任何球隊的球員少於 7 人,比賽就無法開始。
比賽場地必須是矩形的,邊線的長度必須長於球門線的長度。 國際比賽的標準場地。
長度:90-120公尺 寬度:45-9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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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足球比賽規則要點。 官方國際足球比賽分為兩半,每半場時長 45 分鐘,中間不超過 15 分鐘。 加時賽每半場持續15分鐘。
2. 每支球隊不得超過11名球員,並且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在場上。 如果一支球隊在場上的球員少於 7 人,比賽就無法開始。 在奧林匹克足球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球員; 未經裁判員許可,場外和場上球員不得進出球場。
在比賽中,守門員和其他球員的位置不能隨意交換,如果需要交換,必須得到裁判員的同意。
3. 裁判員。 正式足球比賽由一名裁判員、兩名助理裁判員和一名第四**擔任裁判員組成。
裁判員職責:有權在場上做出最終決定,決定比賽是否延長,比賽是否延期、暫停。 助理裁判的職責:
示意越位,球出界,協助裁判在場上判罰點球,但沒有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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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賽的常見規則:
1. 比賽時間應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場,每個半場 45 分鐘。 每半場因換人、處理傷病、延誤等原因損失的時間應予補足,時間長短由裁判員決定。
在每半場結束時或比賽結束時,如果判罰點球,時間應延長至點球結束。 除非裁判員同意,否則上下半場的休息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
2、比賽開始前,應採用市場投資方式選擇開球或場地,先選的一方有權選擇開球或場地。 比賽應在裁判員發出訊號後由開球隊的一名成員在另一半場地開球(即開球球)開始。 在踢球之前,每個球員應在本方半場,先發隊的對方球員也應與球保持不少於一公尺的距離。
球被踢出後,球必須滾動到自己的圓周距離,然後才算比賽開始,開球球員在被其他球員觸碰或踢球之前不得再次觸球。
3. 進球後,輸球一方的一名球員應以同樣的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4、下半場開始時,兩隊應交換場地,上半場開球隊的對手開球。
5. 任何違反本章規則的開球應重新開放。 如果開球球員在球被另一名球員觸球或踢之前再次觸球,則對方球員應在犯規發生的地方。
6.採取間接任意球。 如果球員在對方球門區犯規,任意球可以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方主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