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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和運費。
in whole or in part
暫停的調查全部或部分表示對該命令不感興趣。
我認為第二句話應該在上一段之前再次給出,因為有乙個無處可放的。
哦,這是乙個很好的查詢:聯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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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邦法規
2 暫停的調查表明他們對整個訂單或部分訂單不感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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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正常價值的良好進口將受到反傾銷調查,或當**優於出口國時,不為人知,或當意圖表達時,**成為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基於成本"創造價值",是相對於出口的**。 在許多情況下,構建的價值是基於概念的"全額費用",包括有形資本和研發的固定和沉澱成本,以及利潤率"正常利潤" 。
這個概念"全額費用"可以說,這與競爭主管機構在評估費用定義和計量方面的差異時所採用的成本概念在數量上有很大的不同,而且可能難以避免在法律上不準確的概括。
現代世界經濟的形態和結構使得確定傾銷是否正在發生會產生什麼影響變得特別困難。 為了說明這些複雜性,一家具有國內利益的公司可能會因向國外進口大量元件進行生產而產生。 如果存在這樣的進口,算是傾銷,如果現在的石油**低於同一商品**的單價,從外交角度來看,最終產量是多少?
反之,如果貨物的最終組裝地在國內,而其部件都是在國外生產,而這些部件又由同一家跨國公司運入國內進行最終組裝,是否應該免除反傾銷措施? 如果相同的元件也在國外組裝和銷售,因此比國內收費高怎麼辦? 是否應允許境內子公司和國有公司的外資子公司援引反傾銷措施,進口子公司和公司應設在國外?
鑑於複雜的國際垂直一體化公司和聯盟產生了巨大的生產可能性,關於是否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決定不能擱置,而且很容易界定什麼是進口,什麼構成國內確定的傾銷進口,並提出長期要求。 相反,要決定是否適用反傾銷措施,必須依靠它們,才能保護:是土木工程,是位於國內的投資回報資產,是投資回報還是消費者擁有的房屋?
因此,如何界定傾銷本身必須遵循對預期效果的決策,即反傾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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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復合調查的框架內,及時調整方法可能是合理的,而不是那些為確保調查而必須採用的方法,特別是在對同一事項的不同調查中及時採用連貫的方法。 這對於拓寬視野,根據時間和情況的變化調整政策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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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在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審查調查的框架內,應適當改變方法的變化,進行更正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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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審計調查的框架內,似乎。
與調查時間相比,改變方法的適當能力。 這將特別允許改變方法的範圍。
修訂版隨時間而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