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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社群綠色環境的選擇有四個標準:一是要對小區進行封閉管理,確保小區的綠色環境是為小區居民服務的,增強居民的地域意識; 確保社群環境的安全和安靜。
二是要有足夠的綠化面積,新區住宅建設綠地率不低於30,舊區不低於25,綠地指數組不小於0 5平方公尺,整個小區綠化不小於1平方公尺;同時,綠地也應有足夠的日照時間,以滿足居住活動的要求,綠地應滿足日照覆蓋範圍內1 3的面積。 第三,綠地應靠近居住區,供觀賞和使用。 四是綠地應包含一定數量的活動場所(如兒童遊樂場),並布置椅子、鋪路石等設施,滿足居民休息、散步、運動、健身的需要。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章程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大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費的;(五)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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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綠地規劃標準GB T 51346-2019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99號。
建設部關於印發國家標準《城市綠地規劃標準》的公告:《城市綠地規劃標準》作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T 51346-2019,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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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已經建成和在建的綠地,以及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地,包括:(一)公園綠地:指向公眾開放的綠地,以觀光、休憩為主要遮蔽和凝視功能; 並具有生態、美化、防災等功能;(2)生產綠地:
指苗圃、草床、花壇等,為城市綠化生產苗木、草坪、花卉、種子; (3)保護性綠地:指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保護功能的綠地; (4)附著綠地:指城市建設用地綠地以外的各類土地中的附屬綠化巨集觀和土地; (5)其他綠地:
是指對城市生態環境、城市景觀、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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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城市道路綠化設計應以人為本,遵循安全、綠色、協調、可持續的原則,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法》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建設工程有關國家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規定。 建設工程安全國家標準不能達到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實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可以按照自願原則,向一級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一級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認可剩餘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 如果獲得認證,認證機構將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拒絕施工單位違反前款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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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城市綠地設計規範》進行了修訂,同時廢止了修訂後的條款原有規定。
法律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部分修訂的公告,特此批准《城市綠地設計規範》GB50420-2024年部分修訂,同時廢止修訂後的香塘原有規定。
部分修訂的規定和具體內容將在當地**和最近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出版物上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六月 28,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