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監護包括哪些監護權?

發布 社會 2024-02-05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為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 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設立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親友,並經未成年人父親、母親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擔任監護人。

    3.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按擔任監護人的先後順序,可分為: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自然法定監護人。

    2.父母以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兄弟姐妹。

    非法定監護人:

    3.未成年人的其他親戚或朋友擔任監護人。

    4.該協議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6.有關組織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的父母。 母親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近親屬監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立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約定監護人。 協議確定監護人應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監護人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1)祖父母; 2)兄弟姐妹;(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包括:法定監護權、遺囑監護權、約定監護權和指定監護權。 當然,父母有監護權,未成年父母有監護能力的,監護權不能解除,採用其他監護方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7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和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29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約定監護人。 協議確定監護人應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31條第1款。

    對監護人的認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監護人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以下順序確定監護人:1.父母; 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3.成年兄弟姐妹; 4.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監護行為能力的人陪同:(一)配偶; (二)父母及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被監護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第三十一條 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監護人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依法在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中指定監護人。 在吳業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 擅自變更的,不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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