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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工在沒有遣散費的情況下被解雇。
小時工屬於非全日制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另一方終止僱傭關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就業,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勞動者平均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就業形式。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就業的任何一方,可以隨時通知另一方終止僱傭關係。 終止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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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工是臨時的;
如果你被解雇了,沒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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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兼職工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被用人單位解雇,用人單位需要對兼職工作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按照用人單位服務年限,按每月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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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要看勞動合同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如果勞動合同簽訂,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解雇可以獲得經濟賠償。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而是勞動關係,除了公平的報酬外,沒有其他補償。
因此,單位解雇兼職人員後,是否給予補償,取決於單位與兼職人員的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既適用於仲裁程式,也適用於訴訟程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按照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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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合法的,對員工的法定過錯不予賠償,無法定過錯的,按單位服務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和經濟補償,給予違法開除經濟補償的兩倍補償。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正式工和臨時工沒有區別,他們都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雇員,只有在合同期限不同的情況下才享有平等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稿件作者協商一致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純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性工作的工作人員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二)在單位內因工病或者因工受傷,確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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