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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發2024年第11號)規定:“除國家徵收外,土地集體使用權不得轉讓,不得用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不得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用於非農建設的集體土地,因與集體外單位和個人持股土地形式設立企業,或者向集體外單位和個人轉讓、出租、抵押附著物,發生土地使用權交易的,應當依法嚴格審批。 注重保護農民利益。
集體所有的各類荒地,不得以拍賣、出租使用權等方式用於非農建設。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物權法》等法律規定,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買賣宅基地。 (國發〔2006〕31號)規定:
禁止以“以租代徵”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用於非農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必須符合規劃,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範圍內。 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以“出租代徵用”等方式建設占用土地的,屬於違法出地; 單位和個人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擅自占用建設用地,屬於非法占用土地行為,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因此,你現在的行為,其實是“租代徵”的違法行為。 建議您盡快採取相關措施規避相關規定,避免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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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租70年,但在拆除或徵地的情況下,租賃合同必須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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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這些情況是村幹部私下決定的,也就是說國家不贊成,和所謂的小產權房一樣,不受國家的保護,一旦你說租來的地方是國家重新規劃的,就會自行拆除, 並且不會有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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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產受到保護; 可以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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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村民組以外的人員,還需徵得村民組2 3的村民或村民組2 3的代表同意; 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農村土地,發包方應當事先徵得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代表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 對有關責任單位給予批評和警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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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農村集體土地可以租賃,這與集體成員承包的概念不同,集體成員承包的概念可以稱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這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具體規定。 農村土地可以長期租賃,我國長期土地租賃的具體期限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一目的的土地出讓的最長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 草原的合同期為30至50年。
林地的合同期限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合同期限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合同期限屆滿後,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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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律分析:70年農村荒地租賃合同合法嗎:不合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合同是有期限的,所以農村土地永久租賃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因此農村土地永久租賃承包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 草原的合同期為30至50年。
林地的合同期限為30至70年。 租期不得超過二十年。 超過判決20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滿時,雙方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自續租之日起20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700條【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如果超過20年,則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滿後,雙方可以續簽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自續租之日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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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耕地合同期限為三十年。 草原的合同期為30至50年。 林地的合同期限為30至70年。 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特種林用地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 草原的合同期限為30至50年。
林地的合同期限為30至70年。 經林業行政連鎖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特種林地的承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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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
70年土地租賃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土地租賃的最長期限為70年。 農戶承包的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承包期限屆滿後再延長30年; 草原承包期限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限為30至70年,合同期滿後,草原、林地承包期限依法相應延長。
我國的土地有兩種: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用途土地出讓的最長期限,且不得超過20年; 集體所有土地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餘期限,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可以續簽。
租賃土地70年合法嗎?
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
土地租賃70年合法 法律分析:土地租賃期限最長為七年和十年。 農戶承包的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承包期限屆滿後再延長30年; 草原承包期限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限為30至70年,合同期滿後,草原、林地承包期限依法相應延長。
我國的土地有兩種: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用途土地出讓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0年; 集體所有土地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空鑰匙合同期限的剩餘期限,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可以續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七琛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長期限,按下列目的確定:(一)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50年用於大規模綜合或者其他土地利用。 根據《關於規範國有土地租賃的意見》,國有土地租賃可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和長期租賃。
短期使用或者建造臨時建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成後需要長期使用的土地,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一目的的土地出讓的最長期限。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如果超過20年,則超出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