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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好問題,很多人可能都沒有想過。
實踐中,只有預售商品房的個人抵押才要求開發商作為賣方充當“貸款擔保人”。
其原則是預售合同標的物(即房屋和總價)在完工後按居住者估價,借款人的抵押品為房屋,銀行根據房屋總價計算發放貸款。 但是,如果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意外,專案陷入癱瘓,成為“未完工建築”,借款人可能無法償還貸款,銀行該怎麼辦? 拍賣需要一堆“磚頭”(而不是現成的房子)嗎?
它能賣多少錢? 因此,它必須“困住”開發商,並以此為後盾,直到房屋完工,抵押品形成,借款人獲得房地產證書,開發商的擔保責任終止。
從現在開始,銀行就不怕你的借款人不還貸款了,原因太簡單了,大家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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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開發商向買方和銀行提供抵押貸款擔保,如果買方因開發商無法按時交付合格房屋而不願償還貸款,那麼銀行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擔保責任並償還貸款。 這樣一來,其實從另乙個角度給了開發商乙個約束,促使開發商同時交付“保證”和“保證”的房子。 因此,開發商提供的抵押擔保相當於給買方和銀行都加了乙份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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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開發商支付定金的行為是否合法,需要根據合同內容進行分析。
1、銀行按揭貸款保證金擔保在銀行業很常見,所以一般情況下,按揭貸款保證金是必須支付的。
2、按揭貸款押金是銀行在按揭貸款過程中,按照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向開發商收取的款項,對按揭貸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直至辦理房產證並完成抵押登記為止, 銀行會將按揭貸款押金退還給發展商。
3、按揭貸款保證金擔保為銀行的按揭貸款提供二次還款,對維護銀行的資金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證書應當載明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經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實的保修單位。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證書》的規定,承擔商品房的保修責任。
在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的維修,影響房屋原有功能,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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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大多數房地產開發商在房屋預售前都會與銀行簽訂抵押服務協議。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果開發商為買方提供擔保,則不可避免地存在承擔擔保責任的風險。
一般情況下,沒有擔保責任守則的原因是買方未能按照貸款合同約定按時償還抵押貸款。 此時,銀行將要求買方和開發商負責還款。 如果開發商承擔連帶責任擔保,銀行自然會選擇開發商作為承擔責任的首選實體,而不是買方。 如果開發商承擔一般擔保,開發商需要首先要求買方承擔責任,當買方未能履行債務時,開發商可以要求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有擔保債權人的權利同時以物權擔保和人的遲到銷售抗辯作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協議實現債權;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為物提供擔保的,債權人應當首先實現債權人對物的擔保權; 第三人提供實物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實現債權人對物權的權利,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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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開發商、買方、銀行之間的擔保關係。 因為在抵押過程中,買方尚未取得房產所有權證,即使簽訂了抵押合同,辦理了房屋預付款抵押登記,也不能完全保證銀行的貸款風險。
因此,開發商需要承擔定期擔保。 本案中,為保證貸款合同的履行,青島世貿新城房地產開發****與買方、中信銀行簽訂了《中信銀行個人購房貸款合同(抵押及分期擔保)》,在買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對中信銀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完成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以保證債務的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商業銀行穩定經營,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從事吸收社會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的審計檢查制度。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對分支機構進行審計檢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