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內容

發布 社會 2024-08-07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總結。 一般來說,只有設計才能簽字,工程師有資格簽字校對,高階工程師可以簽字評審,總工程師可以簽字批准。 每個設計院的規定不一定一樣,但都差不多,畢竟職稱代表了一定的水平和經驗。

    至於責任,我勸你盡量不要在意事情的大小,負責任地去做,如果真的出了什麼事,100個人籤也是100個責任,而不是1個1100責任。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它於2000年9月25日頒布,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23日發布的《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

    您好,這是一本規章制度書,內容比較多,大家可以看一下,請問一下,專案圖框簽名欄內設計單位的技術人員需要有註冊資格嗎?

    一般來說,只有設計才能簽字,工程師有資格簽字校對,高階工程師可以簽字評審,總工程師可以簽字批准。 每個設計院的規定不一定一樣,但都差不多,畢竟職稱代表了一定的水平和經驗。 至於責任,我勸你盡量不要在意事情的大小,負責任地去做,如果真的出了什麼事,100個人籤也是100個責任,而不是1個1100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總結。 你好,親愛的! 很高興你的問題。

    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五)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勘察單位不符合工程施工勘察強制性標準的;(二)設計單位未按照調查結果檔案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材、建築配件的生產企業或者經營者; (4)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施工的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資格證書、證書頒發機關決定; 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範圍作出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你好,親愛的! 很高興你的問題。 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五)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調查單位未按照強制性標準進行工程建設的;(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結果進行專案設計;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材、建築配件的生產企業或者經營者; (4)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施工的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資格證書、證書頒發機關決定; 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範圍作出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吊銷資質證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應急救援、救災等臨時建築和農民兩層以下自建房屋的勘測、破壞、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軍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依照**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建設工程勘察組銷售設計管理條例通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要求,對施工現場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進行查明、分析、評價,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檔案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按照建設工程要求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檔案,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和論證的活動。 第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使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統一。 第四條 從事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勘察、設計、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開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施工強制性標準,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國家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中使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裝置、新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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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發展儲蓄業務,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儲蓄管理條例》。 《條例》於1992年12月1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107號公布,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29日,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了《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本條例的部分規定進行了修改,並於2011年1月8日由第588號令公布實施。 >>>More

6個回答2024-08-07

你不能比出來,你沒聽說過物業服務規定。

5個回答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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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輸入《物業管理條例》搜尋: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79號根據2007年8月26日頒布的《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改。 如需省級物業管理法規,搜尋時請輸入“xx省級物業管理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