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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嗎? ,還有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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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發現人將遺失物交付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方可收繳遺失物。 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滅失、滅失的,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的判決是基於法律推理的。 但有乙個問題是,法院如何確定該男子撿起了失主丟失的鑽戒。 難道真的只是根據附近的監控視訊,那麼能做出什麼厲害的監控視訊,能看出那個人撿到的鑽戒,而且是失主丟失的那枚嗎?
中國大陸:有義務保證其安全; 遺失的財產歸還給失主或沒收。
注:中國大陸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是公有制的,與西方國家的法律法規沒有可比性。
中國台灣:《民法典》規定,如果發現遺失物,應通知失物所有人。 失主不明的,應向派出所或自治機關提出或報告索賠通知,並將遺失的財物一併交存。
遺失財物發生後6個月內,失物人認領並支付相關保管費後,應將遺失財物歸還失主,若無人認領,則歸找人所有。
日本:日本《民法典》規定,如果丟失的物品在3個月內沒有被認領,發現者將在繳納稅款後合法占有丟失的物品。
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規定,在發現者和派出所履行了一定的義務(如報告、宣傳、提醒)後,如果遺失的財產仍然無人認領,則該財產將歸發現者所有。
德國:《德國民法典》規定了找回的財物的歸屬,發現者找回遺失物後,應公示或交警派出所。 如果失主不認領,遺失財物應歸還給發現財物的人。
在德國,該市公共事務局設立了乙個專門的失物招領處,失物招領處儲存半年,無人認領的財物將被拍賣,失主在領取時必須根據物品的價值支付管理費。
瑞士:《瑞典民法典》還規定,發現財物的人應通知財物所有人,如果失主身份不明,應將遺失財物交給派出所或採取適當措施自行認領。 已履行發現人義務的人,在公告或報告後5年以上仍無法確定其所有者時,即獲得該物品的所有權。
荷蘭:荷蘭民法規定,如果貴重物品在兩年內無人認領,可以拍賣,收入歸國家所有。 如果非貴重物品在1年零1天內無人認領,則發現者可以使用它們,直到找到失主為止。
法國:法國在這方面的規定顯示了其寬鬆的“風格”:如果失主在7天內沒有認領遺失的財產,遺失財物歸發現者所有,發現者只需要納稅。
因此,與歐洲其他國家不同,法國的警察和地鐵工作人員一般不接受丟失的物品,這往往會讓撿東西的外國人產生誤解。 ** 我曾報道過乙個中國女孩在法國撿金子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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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A是沒有問題的。 李某沒有清楚地看到或聽到它是獵物,並且明確表示該地區經常有人經過。 在這一點上,他應該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他不應該放手。
間接意圖主要涉及他本來可以預見但允許這種行為的事實。 這個問題過度自信的過錯,應該是李某已經明明知道是人,或者是有人有獵物,他認為自己可以避免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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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的行為屬於能夠預見和不預見。 這意味著他可以想到**也許是乙個人,但他沒有注意它。 法律中沒有 d 這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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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是人們經常路過的地方......李可以知道有人可能會在這裡被擊中,或者他開槍......
所以這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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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必要看看事故的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如果承擔了主要責任,電動車方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交通保險限額內承擔(機動車必須購買強制交通保險),超出限額的部分按雙方責任比例承擔。 所以沒有輸贏的問題,只是責任多和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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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應根據細節來判斷,責任方應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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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一般確定如下:對方的首要責任或全部責任。
民事賠償:如果對方負有主要責任,你的朋友將賠償10%-50%。
如果對方負全部責任,你的朋友會賠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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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得到交通管理局的認可。 您可以聯絡,我在我的使用者個人資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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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這個問題嗎? 我知道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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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供的資訊太少,無法判斷。 有交通管理局的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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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具體情況,特別是起火原因,是你的責任,房東的責任,還是你不可抗拒的原因。
如果您已經履行了義務和責任,您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如果您的行為導致電力**,您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是房東的錯,你不負責任。
如果是不可抗力,您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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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查明原因和因果關係,現在分擔責任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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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問問房東如何聯絡律師,我有急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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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人嗎? 需要什麼樣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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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獲得上個月的薪水。 如果沒有書面僱傭合同,雇主可能會給您雙倍的工資或簽訂無限期的僱傭合同。 因此,您可以就此條件與組織進行談判。
申請勞動仲裁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上個月工作過的事實,可以通過辭職的相關證據來證明,工資金額可以通過提供以前的工資卡或存摺等相關證明來證明。
在我看來,如果你的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你可以按照《拉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因此,我想提醒您注意您的這項權利。
此外,是否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應視辭職原因而定: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不遵守勞動合同法,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 如果是由於您的個人原因,通常無法要求雇主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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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關鍵問題是收集證據來建立您的僱傭關係:
1、工資調動憑證;
2、考勤記錄;
3、工作許可;
4. 證人; 5. 與業務相關的證據等
只要事實勞動合同關係得到證明,拿回工資就相對簡單了。 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如果你沒有簽訂僱傭合同,你也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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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已經工作了乙個月,應該得到乙個月的工資,如果你沒有得到,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無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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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有可能法院會調查,保險公司也一定會調查。 當然,這也要看法院的工作是否繁忙,我以前在法院民事庭工作,案件堆積如山,法官怎麼會有時間調查取證,所以也要看受案法院民事庭的工作量大不好。
2、畢竟有9000元的工費損失,如果最終查清事實,很有可能你母親和單位會因訴訟欺詐罪受到處罰。
3、如未取得失職證明,按法定專案賠償母親: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餐費補貼、必要營養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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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是在製作虛假材料來證明有失時段,一旦確定不上班的事實,肯定不會得到賠償,法院也不會支援你,保險公司可能會利用突擊探訪來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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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不調查,但保險公司可能會有意見,可能會進行調查。 不過,這一般不會太擔心,最後可能會得到支援,只要單位配合得好,一般問題不大,法院判決也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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