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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但指定的受益人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此外,《婚姻法》第二司法解釋還規定: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一)一方投資個人財產所得;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基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是夫妻一方的財產:(一)婚前一方的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保險金、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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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只是乙個受益人問題,保險是由誰購買的,不需要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配,除非對方證明你支付的保險金是按照對方支付的比例返還的(或在雙方的共同財產中分配給對方更多)。
保險金額無需退還,受益人也可以刪除對方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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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丈夫婚前購買的保險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將婚後夫妻共同支付的保險列為共同財產,判決分割共同財產後,保險人繼續賠付,在很多情況下, 法院以保險受益人為基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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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付款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支付的,則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投資、獎金等,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購買了人壽保險並指定了受益人,則保險不會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保險後產生的索賠屬於受益人,屬於受益人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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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福利是在婚後獲得的,一般不視為共同財產,其他保險在沒有特殊財產所有權協議的情況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很多情況下,保險關係中沒有夫妻關係,婚前也沒有孝順的問題,因為保險金不能作為財產分割,屬於受益人。 如果配偶一方是指定的受益人,則死亡和傷殘保險金不被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人壽保險合同有三個關聯方: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從財產分配的角度來看,如果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保險金應該屬於誰,如果保險受益人已經去世,那麼保險金將由受益人的近親繼承。
以終身壽險為例,無論誰是死亡的受益人,那麼死亡保險金就是誰的財產。
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由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
(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擁有的智財權所得;
4)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遺產、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在繼承收入的情況下,它指的是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終止前沒有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六)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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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後購買的保險,一般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入、現金價值、養老金都是夫妻婚後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例如,一些法院認為,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子女購買的保險,應視為夫妻雙方同意向子女贈送禮物的決定,不應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保險索賠能否成為受益人的既得利益取決於各種因素,例如保單是否繼續有效或受益人是否發生變化。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件發生前已申請變更受益人的,變更後受益人應享受保險利益。 當夫妻離婚時,這種預期利益不應被視為共同財產。
1. 誰有權要求賠償保險金?
有權要求保險金的人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由保單持有人指定的人。 一般而言,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所有人是同乙個人,那麼受益人實際上是同乙個人,無論誰指定受益人。
但是,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所有人不是一人,受益人應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 在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只有權利,沒有義務支付保費。
2.已故受益人的法律順序和比例。
死亡受益人的法律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的匹配,比例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投保人在填寫保單時明確受益人的受益順序和受益人比例的,應按照投保人的約定進行,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均分權享有受益權。 保險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人壽保險中的投保人指定的有權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領取保險金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一人以上。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所得; 經營、投資、(三)智財權所得,(四)繼承、贈與的財產,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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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購買的保險不一定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保險受益人為購買人本人或配偶另一方的,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受益人為夫妻關係以外的人的,不予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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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購買的保險如無特別約定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依法規定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繼承或捐贈的財產,未明確說明為一方所有等。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關鍵雀類屬於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當事人婚前財產搜查;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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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夫妻之間有保險合同或特別約定,否則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入、現金價值和養老金屬於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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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購買的保險沒有特別約定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領取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繼承或捐贈的財產,未明確說明為一方所有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