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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學校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措施。 有的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臨時扣押學生的手機、遊戲機等,有的學校甚至會對學生進行罰款。 在一些老師看來,這是一種正常的管理工具,但實際上卻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1.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時扣押學生的財物。
沒收和扣押財產屬於行政處罰的範圍,學校作為教育機構顯然沒有這種權利。 根據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分為三類:
1.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實施。 ”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
3.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
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負責監督受託組織的行為,並對其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在委託範圍內,委託組織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不得委託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受託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組織;(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需要對違法行為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
2.侵犯學生財產權的法律救濟。
人身權利和財產權是公民的兩項基本權利。 毋庸置疑,學生對手機等個人物品擁有合法的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隨意剝奪。 學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對沒收、臨時扣押、毀壞學生財產、罰款等行為尋求法律救濟。
該法第42條第4款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對學校或者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利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訴訟; 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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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在未經您許可的情況下檢視了您的通話記錄,則侵犯了您的個人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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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10歲,這是對你財產權的侵犯,你可以要求老師把它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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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犯罪,但一定違法,父母有權拿回,如果有什麼東西造成損害,當然,學校或老師會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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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知道是學校的校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mp4進校,但是沒有規定可以帶mp4進校,所以你們學校的校規規定不允許自帶理由, 但一年內不會沒收,學校不是司法機關,沒有任何權力沒收任何東西,不歸還給學生。但是,有政策和反制措施,如果學校不還款,就不能上法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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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方面談法律也沒用,如果真的要求家長拿走,有很大的希望能拿回來,我的學校被發現了,老師直接倒下了,我不會手下留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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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行法律依據《憲法》賦予公民通訊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權利。 手機是一種通訊手段,學校無權禁止,其他與憲法相牴觸的檔案和規定無效,但憲法也規定,在享受自己的合法權利時,國家、集體、社會的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
第九條 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審,考試合格者應當辦理入學手續,進行登記; 如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資料等證明材料與新生實際情況不符,或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的行為,取消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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