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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互不侵犯原則、不干涉內政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是指主權國家在國際法律關係中完全平等,彼此之間沒有管轄權或支配權。 他們同樣有權享有國際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並同樣承擔國際法律責任。
互不侵犯原則:互不侵犯原則是指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武力或方法侵犯他國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是維護各國主權平等和獨立的關鍵。
不干涉內政原則:“內政”是指屬於一國唯一主權管轄、不涉及國際義務的事項; 不干涉內政原則是拒絕干涉本質上屬於一國國內管轄範圍的任何事務,以維護各國的主權平等和獨立。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互不侵犯原則的延伸,互不侵犯原則是指國家間爭端應以和平手段解決,不得訴諸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其他非和平手段,以免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它是指各國必須自覺、誠實和嚴格地遵守國際法規定的法律義務,無論這些義務是來自條約還是國際法的其他淵源,並在適用國際法原則和規則時實行自我克制。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那些得到各國普遍承認、具有普遍意義、適用於國際法所有限度、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
因為國際法是國家間的法律,乙個國家不能制定國際法,儘管有時一國或少數國家提出的某項原則具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意義,在得到各國承認之前不能成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必須得到所有國家的普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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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2.不干涉內政的原則。
3.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的原則。
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
5.人民自決原則。
6.普遍履行國際義務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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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互不侵犯原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和平共處原則、民族自決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誠信履行國際義務原則等。 國際法中的審慎基本原則是指那些得到各國普遍承認、具有普遍意義、適用於國際法所有範圍、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
[法律依據]。《國際法院規約》
第一條 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其組織和職能應依照本規約的下列規定行使。 [2]
第二條 法院由若干獨立法官組成。 這些法官不分國籍,應由品德高尚、有資格被任命為各國最高司法職務的人或國際法公認的法學家選舉產生。
第三條 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組成的,不得有兩名法官是同一國家的國民。 (2) 為擔任本法院法官的目的,一人如為一國以上國民,應視為其通常行使公民和政治利益的國家或會員國的國民。
第4條第1款 法院法官應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根據常設仲裁法院國家機構提交的名單的下列規定選出。 (2) 在常設仲裁法院沒有派代表的聯合國會員國候選人的名單,應由各國家為此目的向常設仲裁法院** 指定的有關機構提出; 各協會的認證應符合197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海牙條約》第44條規定的常設裁判法院仲裁員的任命條件。 非聯合國會員國接受《法院規約》的國家選舉法院法官時,除另有約定外,應由大會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提議規定參加法院法官選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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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得到各國的承認; 具有普遍意義; 它是一般原則產生的基礎,也是這些原則有效的基礎,也是國際法存在的基礎。 具體來說,它包括互不侵犯原則和內政互不侵犯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第10條. 向外國提出刑事司法協助的書面請求,應當依照刑事司法援助條約的規定提出;
沒有條約或者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交;
被請求國有特殊請求的,可以按照被請求國的特別請求提出,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
請求書和所附材料應以中文提出,並附有被請求國官方語文的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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