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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表明,人們不能為了錢而這樣做,不管別人是生是死。 為了一點代言費,拍攝誇張虛假的廣告,傷害一群跟風的人,是要受到懲罰的。 所以現在我開始注意了,我說這件事早就應該處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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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要承擔法律責任,首選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從自身的角度來說,是有粉絲影響和引導的。 如果他們所認可的東西出了問題,自然會影響很多人。 就拿去年台灣著名的笑窩美女張婷事件來說吧。
張霆娶妻後很少出現在電視上,似乎已經將生活的重心轉移到了家庭和事業上。 她也是一位比較早涉足微商的女演員,還記得前段時間張婷的“活酵母事件”(有的消費者使用後出現嚴重的過敏症狀,俗稱“壞臉”,醫生診斷為面部脂溢性皮炎,所以質疑產品的安全性)引起了不少爭議。 這個**叫TST活酵母**,是張婷親自代言的,卻惹惱了不少信任她的人。
據訊息稱,當消費者身體不適,打電話**諮詢客服時,被客服“解毒”,結果臉上的潰瘍越來越嚴重。
這就是所謂的粉絲效應,在當今的網際網絡時代,對企業來說最重要的就是當下的“流量責任”,乙個品牌產品要想有知名度和受眾,就必須需要乙個“意見領袖”的領導。 最初的消費者是粉絲,然後逐漸擴大自己的知名度,這是企業想要的。 然而,有些明星只關心眼前的利益,從不考慮產品的質量是否合格。
這就是我們需要整理的。 現在我國已經出台了相關規定,明星代言產品必須親自使用。 希望市場環境能真正得到淨化。
給大家乙個安全的消費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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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明星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明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作為乙個大學生,我對這個問題沒有很深入的了解,但我只能說我對此有所了解。 所以,讓我表達一下我個人的看法。
在我看來,明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作為乙個明星,他(她)應該很清楚自己的主要經濟**是什麼,我想,不應該是他代言賺來的廣告費,這些廣告費對我們來說可能是天文數字,但不能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其次,他們應該了解如果他們認可自己,明星效應會是什麼,他們應該考慮他們造成的影響。
我這樣說只是為了表明,乙個名人不會為了那一點廣告費而毀掉他的主要經濟。 乙個明星的主要經濟**應該是他的主要方面,比如演戲,比如唱歌。 因此,作為明星,他不會隨便代言,而是會非常仔細地考慮,嚴格評估。
首先,他應該考慮的最重要的事情是商品的質量。 也就是說,在他決定代言這個廣告之前,他一定會對即將代言的產品進行一系列的質量測試,包括個人實驗。
此外,明星也應與商品公司簽訂相應的合同,讓自己脫離自己的責任。 比如我只代言這種產品,如果未來的產品和這種產品有區別,後面的產品的問題就跟我無關了。 此外,公司還將賠償其聲譽損失等。
這也有效地保證了公司後期產品的質量。
而且,最重要的是,明星只是在他(她)代言的時候才推薦產品,如果後期產品出現問題,自然與明星無關,所以沒有必要承擔法律責任,至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生過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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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明星必須承擔部分法律責任。
因為名人屬於公眾人物,他的一切行為都會影響觀眾和朋友對商品的判斷和使用。
不過,這種事情不能完全怪明星自己,經紀人也脫不掉這段感情。
因為每個明星都有自己的經紀人,想拍哪部電視劇集,或者想參哪檔綜藝,或者想拍什麼廣告等等,這些東西都是通過經紀人的手。
當然,很多重要的審查工作也是由經紀人完成的。 所以,如果明星代言的產品有問題,那一定是她的經紀人沒有把產品質量檢查好,或者她知道質量有問題,為了賺錢而拿廣告。
因此,如果明星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經紀人主要負責,明星的責任是不利的監督
大家都知道,明星效應很強,如果乙個非常有名的明星出名,效果就更不平凡了!
比如我很喜歡孫儷,一直用她代言的超級洗衣粉,其他乳液我都不看。 而在現實生活中,像我這樣喜歡使用明星產品的人也不在少數!
試想一下,如果她代言的商品真的有問題,不知道會有多少人吃虧。 幸運的是,沒有。
因此,要求明星們先端正態度是很重要的,在選擇經紀人時一定要睜大眼睛,盡量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
明星代言產品不僅要對觀眾負責,更要對自己負責!
因為這種事情一旦發生,不僅會傷害到觀眾和朋友,或者遭受經濟損失,而且明星本身的形象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
不如有後台、有能力、有自己公司的明星,但如果沒有這些相關的明星,你很可能是失敗的。 因此,在進行背書之前請務必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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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我們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至少應該有物質懲罰,畢竟明星代言產品已經收取了**代言費,不能只拿錢不冒險。 再說了,作為公眾人物,明星的言行對我們是有一定影響的,可能很多觀眾就喜歡這個明星去買他代言的產品,那麼出了什麼問題,他們怎麼能不負責任呢?
我認為作為乙個有社會責任感的明星,你不必說在代言之前一定要親自試用他們的產品,至少你應該對你想代言的產品有充分的了解。 不能說利用觀眾的信任隨意代言產品,那不僅是對觀眾的不負責任,也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試想一下,如果觀眾因為明星是代言人而購買產品,並且有問題,但明星的印象肯定會一落千丈。
也許有些明星會說,我是演員、歌手,又不是質檢專業的,怎麼知道他們的產品有沒有問題,或者調查之初沒有問題,問題只是後來才出現。 在這種情況下,你應該願意受到懲罰,畢竟做任何事情都有風險和好處,既然你已經收到了錢,你就要對發生的事情負責。
畢竟廣告代言也是一筆很大的收入,也是明星的主要收入之一,我們不能盲目禁止明星代言產品,只能通過制定一些法律法規來約束。 不允許明星為了牟利而隨意代言任何產品,這也僅限於制止不合格產品的推廣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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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法律,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因為明星代言乙個產品,會增加代言產品的可信度,從而增加人們對產品的購買,從找種子的角度來看,明星代言產品就是為了獲得廣告費,如果產品出現問題,使用風險由消費者承擔,如果產品影響或傷害消費者的生命, 首先生產產品的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明星是擴大損害的橋梁。在法律上,明星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比如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洗髮水、沐浴露、名人代言廣告,真的有那麼用嗎? 質檢是否合格,如果明星本人沒有做過調查,他會隨意代言產品,會增加大眾的購買量,當然,明星不是檢驗專家,代言前不可能親自調查。 但是,中國檢驗部門要嚴格檢測,中國大部分商品在上市前都經過相關部門的嚴格檢測,確保消費者手中不會出現問題,明星應該根據產品的特點進行廣告宣傳,盡量不要誇大事實。
如果中國某藝商品的檢測技術還沒有達到相應的檢測技術,就會給不法商家乙個機會。 如果這樣的貨物通過檢驗進入市場,問題將非常嚴重。 就像幾年前出現的三鹿奶粉一樣,為什麼檢驗部門沒有發現奶粉的問題?
由於檢驗方法的遺漏,為了增加n元素的含量,商家用化學合成的n代替奶粉加工成牛奶,導致寶寶真正吃的是化學加工的n,而不是用牛奶和綿羊奶製成的奶粉。 隨著商品進入市場,很多寶寶很快就患上了各種疾病,而這些疾病都是因為吃了三鹿奶粉。 因此,明星代言產品還是會承擔一定的風險,如果出現問題,他們也會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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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因為觀眾相信明星說的話,他們一定是自己用過的,或者是親眼看到了效果,在代言的時候一定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再多的代言錢也買不到良心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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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以虛假廣告向消費者推薦食品,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明星要承擔民事連帶責任,代言問題食品,這也是相當嚴重的,如果受害者多,明星就吃不下,走來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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