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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等作為學校的主管部門,在師生、學校與家長之間發生衝突時,應切實維護公平正義。 不能盲目處理教師,停職、降職、開除等。 對那些魯莽行事、無緣無故搗亂、在學校隨便搗亂、毆打老師的學生或家長,要對公安部門進行培訓,嚴肅處理,為教師做決定。
只有這樣,我們的教育事業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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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學生打老師,再嚴重都是犯罪,這是一種對師長不敬,是一種不尊重老師的道德行為。 在打字這件事上,學生不應該和老師畫相等的符號,就像父子畫相等的符號不同一樣。 老師為了教育學生而毆打學生,學生毆打老師是一種叛逆行為,是絕對不允許的。
如果乙個學生打了老師,他就變成了乙個傻瓜,不能被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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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取決於學生的年齡以及他或她是否足以承擔法律責任。 在其他方面,在老師沒有做任何事情的前提下,老師要分析是什麼原因導致了學生的過激行為,糾正錯誤,找到相關領導進行溝通處理,並交給學校和家長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 如果學生打老師沒有過激,並向學校報告,那麼留在學校就沒有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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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師生關係方面,不要隨風而動,不要隨波逐流,看看孩子的老師,上課不認真,真心好孩子。 老師也是如此,自己班上的學生,不管是調皮、調皮還是沒有動力,即使他們假裝對老師很有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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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准打學生,學生不准當老師,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老師可以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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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之間的矛盾在校園裡一直存在,說實話,作為一名老師,我非常糾結於這個問題。 如果我不是老師,或者打我的人不是學生,那麼如果有人打我,我肯定不會吃虧,我一定會反擊,不一定是為了贏,至少是為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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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老師的學生必須被判刑,教師、大學生和學生都應該被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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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學校報告,學校將根據情況通知或開除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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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允許,不管誰打人,法律都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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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這個渣男旅的說法。 因為:首先,在生活中,如果老師不懲罰任何乙個學生,學生就不會聽老師的話,不會特別害怕老師,甚至可能欺負老師。
在體罰過程中,一些教師發展出不恰當的方式和手段,導致了許多社會問題。 父母送孩子上學,讓老師教育孩子。 然而,在教育孩子的過程中,一些教師沒有很好地行使這一權利,存在暴力傾向和其他違法行為。
其次,教師可以適當地體罰學生,因為沒有規矩,沒有方圓,適當的體罰有利於孩子的教育。 因為適當的體罰可以讓學生意識到自己的錯誤,進而更好地糾正自己的缺點,更好的成長。 但體罰必須適度,絕不能過度。
當時我當老師的時候,我的心理老師曾經說過,大學裡有一位教授討論如何懲罰學生,這樣效果最好。 由此可見,停止對學生的適當懲罰並非沒有好處。
第三,當孩子像凳子一樣學習或長大,學習一些技能時,一些學習不努力或調皮的同學會受到尺子的懲罰。 當時,學生們受到傳統教師尊嚴觀念的影響,受到懲罰,真誠地承認自己的錯誤。 過去,孩子們非常天真,對老師敬畏。
當老師理性、規範時,他會用尺子懲罰學生,這會產生一些好的效果。 但不得不說的是,有的老師衝動或非理性地毆打學生,有的甚至傷害學生,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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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這樣的說法,即教師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懲罰學生,教師也不應該懲罰學生。
《教育紀律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教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通過吹打、刺傷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疼痛的體罰; 因站立超過正常限度、反覆模仿、被迫做不舒服的動作或姿勢等而受到懲罰。
明確提到不允許直接體罰,也不允許間接體罰。 也禁止重複複製。
有些老師會讓學生抄幾百遍,以懲罰他們的學生。 現在很明顯,這是一種違規行為。 缺少孔。
至於掌摑、拳打腳踢、砸書本等,都是不允許的。
如何應對違紀學生? 如果不允許教師使用體罰,難道就沒有別的辦法了嗎?
是的! 點名批評; 下令道歉和複核; 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班級公共服務任務; 在課堂上站立在教室裡; 課後教學; 校規、校紀、班級規則、班級慣例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受到紀律處分; 承擔校園公共服務任務; 接受有關校規、紀律和行為準則的特殊教育; 暫停或限制學生參加集體活動等。
停課或停課不超過一周; 告誡; 心理諮詢、行為干預;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處分。
本來老師對違紀的學生不敢管,也不敢問,連罰站都不敢,甚至不敢停課。 只要不對學生使用體罰或變相體罰,就沒有其他問題。
違紀學生應該受到教育的紀律處分嗎? 答案是肯定的:是的!
一段時間以來,在學生教育管理問題上,教育被詬病,教師被詬病,教師在管理學生時畏縮不前,不敢盡職盡責。
有的學生甚至要騎在老師的頭上欺負老師; 有的學生家長威脅老師等等。 實在是太不可思議了,長此以往,教育還能是教育嗎?
違紀的學生應該受到懲罰,只有受到應有的懲罰,才能意識到自己所犯的錯誤,才不會犯大錯,在人生的道路上越滑越遠。
除了實施教育紀律外,家長還需要家長的配合和支援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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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教師應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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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被稱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 那麼,既然是靈魂的工程師,改革者就應該以靈魂的方式進行教育。 與其盲目地打學生,不如說學生還是孩子。
他們都在成長。 智力成長。 身體也在成長。
老師在打孩子。 有時開始一定很輕很重。 畢竟,孩子不是他的。
當他生氣時,他開始打架。 它是哪個部分並不重要。 如果你上來打它,很容易對孩子造成傷害。
這樣的案例也很多。 所以你不應該走到老師面前打孩子。 儘管如此,它仍然應該建立在批評和教育的基礎上。
孩子真的做不好。 應該留給父母去教育。 根據孩子的情況去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具體適當地去做,都是正確的。
尺子和鞭子是一種消極的動機。 在操作性條件反射理論中,人們根據其行為的某些後果來改變他們的行為。 然後,在教育過程中,教師可以根據學生行為的後果,通過適當的手段糾正學生的錯誤行為,同時可以起到激勵正確行為的作用。
因此,使用鞭子或尺子進行合理的體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學生的越軌行為,目的是讓學生懂得遵守規則。 古人說:教不嚴,老師就是懶惰。
由此可見嚴謹在教育中的重要性。 但是,要想在教育上嚴格,就必須讓學生敬畏,要想讓學生敬畏,就必須要有教育紀律。 如果不能執行必要的紀律,只做講道理,那麼聽話的永遠是班上誠實的孩子,稍微調皮的孩子就不會受到約束。
如果每個人都缺乏敬畏,社會將處於危險之中。 所以紀律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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