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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的廣泛自治 (一)制定自治條例和專門規定。
自治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結合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的自治地方事務管理綜合條例。 內容涉及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組織原則、機構建設、自治機關的職權、活動原則和工作制度等重要問題。
特別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自治範圍內,依法根據當地民族特點,針對某一方面的具體問題,制定的法律、法規。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自治區制定的自治條例和特別條例必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方可生效。 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特別條例,必須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方可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根據當地民族的實際情況,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命令與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不相適應的,經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自治機關可以調整或者中止執行。
(三)自主管理地方財政。
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是地方一級財政,自治機關有權管理本國自治地方的財政。 民族自治地方的一切財政收入,按照國家財政制度,由自治機關主動安排和使用。
(四)獨立管理地方經濟建設。
自治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的憲法、法律、指導方針和政策,並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的特點,制定各自地區的經濟發展計畫; 合理調整生產關係,自主安排地方基本建設專案,管理本地下屬企業; 獨立管理當地商品和商品等。
(五)自主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
由於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性,我國現行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應當獨立管理自己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保護和組織民族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六)組織公安力量維護社會治安。
中國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的軍事制度和地方的實際需要,經人民批准,組織公安部隊維護社會治安。
7)使用人民的口頭和書面語言。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常用的一種或者多種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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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是正確的,必須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持有。
苗土家族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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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民族自治地方還是非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收入的構成大體上是一致的。 你說的稅收只是收入的很大一部分。 嚴格來說,財政收入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類:稅收收入,下有增值稅等21個專案。 第二類:
社會保險收入,包括基本養老保險、收入等6項。 第三類:非稅收入,由7個段落組成,包括**性**收入。
第四類:貸款再貸**本金收入,由4個部分組成,包括國內貸款**本金收入。 第五類:
債務收入分為兩部分:內債收入和外債收入。 第 6 類:轉移收入、單獨回報收入等。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主權。 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國家財政制度獲得的財政收入,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自主安排使用“,即依法屬於地方的財政收入上繳國庫後,可以由自治地方自行使用。 鑑於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體,現引述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內容及其實施條件說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統令第63號)第二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可以決定減免本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應繳納的由當地政府分攤的企業所得稅部分。 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免徵收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2號)第九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所稱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自治法》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民族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國家限制或者禁止從事的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此外,《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令第435號)第九條規定:“國家應當通過一般財政轉移支付、專項財政轉移支付、特別財政轉移支付、 以民族政策優惠等方式進行財政轉移支付,逐步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上級人民**部門撥付的各類專項資金,應當向民族自治地方傾斜。
財政上級支援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支援,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國家機關正常運轉,按時足額支付財政支援人員工資,正常開展基礎教育。 上級人民出台的減稅免稅政策,導致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收入減少,作為計算轉移支付的乙個因素。 國家對省級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進行規範,確保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轉移支付、退稅等優惠政策在自治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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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力地促進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該方案的實施極大地動員了少數民族。
同時,國家幫助少數民族地方發展的義務也得到了制度化和合法化。 不斷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實現各民族的共同富裕,是我們黨的民族工作的根本宗旨和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場。 黨在引導各民族走上社會主義道路後,高度重視發展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
這是因為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是發展少數民族地區教育和其他文化事業、提高少數民族生活質量的基礎。 解決當代中國的民族問題,只能依靠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不斷加快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 改革開放新時期以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實現了快速發展,民族自治地方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從1980年的76元提高到1998年的1653元。 1981年工人平均年工資僅為816元,1999年達到6822元。
從縱向來看,確實有較大的增長。 但從橫向看,與發達地區相比仍有較大差距。 例如,1999年,農戶人均純收入最高的五個省市分別是上海(5409元)、北京(4226元)、浙江(3948元)、廣東(3629元)和江蘇(3495元),均是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農村居民收入的兩倍多[2]。
因此,當前做好民族工作的關鍵和關鍵點,就是切實加快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賦予了加快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嚴肅性。 中國憲法規定,國家必須在財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 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更加突出了國家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健康快速發展的主題,對自治機關的自治和上級國家機關的職責作了嚴格規定。
西部大開發鬥爭的根本目的是使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人民真正過上幸福生活,確保少數民族群眾從西部大開發中獲益和受益,走上共同繁榮發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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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中國是乙個多民族大家庭,各民族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是平等的,政治上的平等和民主體現在各民族都有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利上。 讓少數民族地區少數民族自主管理,有利於調動民族積極性和社會穩定,有利於自耕自滅促進經濟發展。
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居住區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民族管理自身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各民族平等、團結、共同繁榮的原則。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在少數民族居住地區行使自治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