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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唯一能與A的行為略有關係的是第307條第二款。 如果您正在參加考試,請回答“幫助他人銷毀或偽造證據”罪。
第307條.
以暴力、威脅、賄賂或者其他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協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刑期。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以下是我個人的看法,僅供討論:
我不認為這是犯罪,也不認為考試命題不夠嚴格。
第2款所述的罪行適用於未指明的人,可由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實施。 目標是國家的司法秩序。 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是“幫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實施本罪的,可以稱為“幫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罪”。
然而,雖然甲已經看過舉報信的內容,但他並不知道舉報信是否屬實,也不知道是否有犯罪證據。 如果他不知道是否有犯罪證據,他怎麼能說“幫助當事人銷毀證據”的意圖? 如果沒有犯罪意圖,犯罪的構成就不那麼主觀。
而且,涉案金額為4萬元,不構成“情節嚴重”。
但A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他違反了行政法,但我認為這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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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冒犯! 這個 A 不會是提問者,對吧?
世界正在......下、無助、無知、不道德、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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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違法,而且觸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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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洩密和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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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犯罪不需要提供確鑿的證據,而是要提供有關犯罪嫌疑的線索。 最主要的是要求證據而不是線索。 但是,線索必須有據可查,不能報告。
司法機關收集犯罪證據不容易,舉報人也很難提供巧合犯罪的證據。 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如實供述,根據其他材料認為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但起訴後,法院發現證據不可信、不充分,要麼退回補充偵查,要麼不釋放犯罪嫌疑人。 例如,在故意殺人案中,死者的屍體尚未被發現,在犯罪現場只發現了死者的血跡和作案工具,雖然罪犯承認自己殺了人,但法院一般不會判定被告人犯有故意殺人罪。
在舉報非法冰雹和釘鑰匙犯罪之前,一定要注意儲存相關資訊,以免被懷疑舉報虛假案件。
目前,主要有以下部門接到我國違法犯罪線索舉報: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緝私、檢察院、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紀委受理黨員幹部違紀行為,只能傳遞違法犯罪線索。
舉報是否需要立案查處? 那麼這取決於你在報告中提供的證據或線索?
如果有確鑿的證據,哪怕只是一部分,上述部門也可以立即立案偵查處罰,案件將進入真正的偵查處罰階段。 立案和受理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含義。 簡單來說,不能對案件中的人採取拘押、拘役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 該物體不能被扣押和凍結; 一些技術手段也不可用。
立案後,可以採取全方位的調查手段。
如果提供了線索,幾個偵查部門還必須根據線索找到可以立案的基本證據: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 有刑事責任的證據; 當然,必須有本部門管轄、本地管轄、本部門管轄的證據! 為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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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你需要提供證據,可以直接證明對方違法犯罪的根源,也可以讓警察履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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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違法犯罪行為需要提供證據,否則很難立案,也很難相信基於片面陳述的人,而且警察通常很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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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應該提供的是證據,因為這樣可以證明你所報告的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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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舉報、揭發他人違法犯罪,但被查閱的,不能視為立功:犯罪分子通過賄賂、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違反監管規定,或者在被拘留後會見律師、親友過程中,獲取他人犯罪線索,舉報揭發的, 不能認定為立功,犯罪分子的親友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分子“立功”的,不能認定犯罪分子有立功。犯罪分子舉報、揭露在前期偵查和處理犯罪過程中了解到的、從負責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得的他人犯罪線索的
舉報和揭露他人違法犯罪,但被諮詢。
我的朋友在取保候審階段揭露了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這裡的公安機關正在調查中,現在被舉報和揭露的人已經被其他公安機關逮捕。
舉報、揭發他人違法犯罪,但經諮詢,下列情形不能視為立功:犯罪分子違反監管規定,通過賄賂、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被優奈拘留後,在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舉報揭發; 不能認定其立功犯罪犯罪分子在偵查、處理犯罪的犯罪活動中,通過以往犯罪活動掌握的,或者從負責偵查、處理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負責監督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得的,舉報、揭露他人犯罪線索的犯罪分子, 不能認定有立功
對立功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程度,應當考慮對犯罪的尊重、犯罪的性質、犯罪情節、危險、粗暴損害的後果、社會影響、被告人的主觀惡意、人身危險性等; 還應當考慮舉報和揭露犯罪的嚴重程度、被舉報和揭露人可能被判處的刑罰,以及提供的線索在多大程度上對破案或協助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起到了作用。 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我剛才問的問題,你能直面嗎?
現在是被舉報、揭發的人已經被其他公安機關逮捕,犯罪事實存在,但尚未被當地公安機關逮捕。
你們可以很專業,提供法律有什麼意義?
一般來說,接吻屬於,但立功的具體情況和案件的大小是確定的。
明白了。 揭露、查明屬實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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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無證舉報他人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憑推測,公安機關一般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捏造可能構成誣告,則誣告要承擔法律責任,被舉報人可以以事後陷害罪起訴舉報人,所有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只要是違法的證據和相關的悔改路線, 它可以用作報告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報案。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舉報犯罪事實或者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舉報、控告、舉報。
不屬於本轄區範圍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 必須採取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轉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五十條 凡能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 (二)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牛頓是乙個非常聰明的發現者; 他出生於1643年1月4日,1687年出版了描述萬有引力和三大運動定律的《自然定律》,隨後他提出了牛頓的運動定律,在光學方面他還發明了反射望遠鏡,還系統地制定了過冷定律,研究了聲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