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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機店鋪“7天無條件退換貨”是賣家自己提出的售後服務內容,一般手機殼不劃傷,不影響二次銷售,可以退換貨。
2.如果手機在7天內出現質量問題,可按手機三包規定免費退款或更換。
看看你買手機的商家是怎麼宣傳的 如果他已經宣傳了 7 天無條件退貨,應該可以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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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去看看情況,有質量問題就改了吧,放心,那種**買的東西都有質量保證,看來有質量問題7天內可以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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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乙個質量問題,應在 7 天內收回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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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使用沒有問題,肯定不會退貨 因為蘇寧人會說這是做工問題,外觀問題不屬於三包範圍,客服也不會幫你修,因為在客服眼裡, 只要能正常使用,其他問題都不是問題,問題是你在選擇手機的時候沒有注意外觀 樓主哀悼 我很理解你的感受,我買了諾基亞5800因為漏水來找他們,他們就這樣拒絕了, 如果退回手機,需要去他們指定的客服進行質檢,但一定不能有這個問題,因為他們會說每批手機的細度都不一樣,而且外觀問題在一定範圍內當他們說外觀問題時,他們的意思是手機殼自然破裂等不太可能發生的問題,這種問題怎麼會發生?概率太小 所以如果不影響就湊合著過,下次小心點 畢竟手機一輩子都用不了 放心 如果覺得去旅行比較好,最好諮詢客服,看看這個手機問題是否不在維修和測試範圍內, 以免白跑 至於安卓系統,我想給大家換個客服,再回到新的刷機誰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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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購買的手機在三包範圍內,您可以退貨。 一般來說,購買手機支援三件套政策。
三件套政策規定:
1.“7天”規定:自銷售之日起7天內,如果產品出現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換貨或維修。
2.“15天”規定:自銷售之日起15天內,如果產品出現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維修產品。
“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交貨之日起計算。 在國家發布的首批18種商品中,實施“三包”的,如彩電、手錶等,“三包”有效期為整機六個月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至三年。
如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可憑維修記錄和證明按有關規定更換相同型號、規格的產品或退貨,“三包”有效期從維修占用且無備件維修之時起扣除。換貨後“三包”的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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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手機購買15天後可以退貨,發現質量問題可以退貨,15天後可以免費維修,不能維修可以更換。
您好,手機購買15天後可以退貨,發現質量問題可以退貨,15天後可以免費維修,不能維修可以更換。
發現質量問題已經15天了,這是手機本身的質量問題,為什麼不能換新的。
因為規定15天內出現質量問題,可以退換貨,15天後可以維修。
這是三包手機的規則。
然後讓消費者自己買單,對吧,花錢買一部壞手機。
你可以試著打電話給消費者協會,讓他們和賣家協商,但一般你不能退貨,但你可以協商換貨。
我現在想買乙個新的。
最主要的是,這是平台手機的規則,以防有人惡意退貨。
您可以撥打 12315 聯絡消費者協會
這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好的,謝謝。
別客氣!祝你有美好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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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朋友經常根據自己的需求購買手機。 如果手機已經關閉並購買了三個月,則存在質量問題。 這時,您可以找到手機對應的品牌進行售後處理。
一般來說,我們買手機的時候有正規的發票品牌,我們有保修卡。
01 如果維修點離我們特別近,需要直接將這些材料帶到維修點進行維修。 一般情況下,在維修過程中,可以按三包規定進行維修。
02 具體三包規定:購買手機後7天內,如果出現效能故障,此時可以退貨或更換手機,手機也可以維修。
03 對於朋友來說,從購買手機的第8天到第15天,如果手機出現故障,其實這個時候可以更換手機並維修手機,主要取決於合作夥伴的選擇。
04 當然,當你購買手機時,如果超過15天且在一年內,手機就出現了效能故障。 一般情況下,整機保修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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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沒有對購買的貨物進行檢查後,找到了質量問題的解決方案,具體如下:
1.如果雙方約定了檢驗期限,買方應在檢驗期限內將貨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事實通知賣方。 如果買方疏忽通知,則應視為貨物的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未約定檢驗期限的,買方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認定貨物數量或質量不合格時,在合理期限內通知賣方。 買方未在合理期限內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通知賣方的,貨物的數量或質量應視為符合約定;但是,如果貨物有質量保證期,則適用質量保證期,兩年規定不適用。
3、如果賣方知道或應當知道所提供的貨物不符合約定,則買方不受規定的通知時限的約束。
如果雙方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方難以在檢驗期限內完成全面檢驗的,則該期限僅視為買方對標的物外觀缺陷提出異議的期限。 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限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20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進行檢驗。 對檢查期限沒有約定的,應當及時進行檢查。
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賣方。 如果買方未給予通知,則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未約定檢驗期限的,買方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賣方,當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與約定不符時。 買方未在合理期限內或者自收到標的之日起兩年內通知賣方的,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應視為符合約定;但是,如果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則適用質量保證期,兩年期限的規定不適用。
如果賣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提供的標的物與約定不符,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期限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