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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找到池塘的負責人。
如果找不到它,請考慮以下情況:
您的朋友是否年滿 18 歲? 否則,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理論中關於先前行為產生的後繼義務的規定,只有在該人年滿18歲時才產生刑事責任。
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公平和人性化,你可以向和你哥哥一起去的朋友的父母提出經濟提議,但結果可能並不好。
甲(16歲)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邀請乙(12歲)和丙(14歲半)一起出去游泳,不幸溺水身亡,甲的父母向乙、丙的父母提出經濟賠償,案件經調解結案,乙、丙的父母各向甲的父母賠償600元。
在這種情況下,A是被邀請人,責任比例很重,如果你的兄弟是別人邀請的,補償應該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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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負責人負責,如果池塘沒有負責人,請向村委會負責,行政機構對不作為負責,至於其他孩子的父母,他們應該在道德上表示哀悼。 當時誰提議去那個池塘,有沒有證據,如果是其他孩子提議的,那麼他們的父母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要提起訴訟,最好起訴池塘相關負責人或居委會,賠償的概率和金額都更高。
我不知道你是想起訴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你只能選擇一件事,一件事不能被定罪兩次。 在刑事訴訟中,當有疑問時,它有利於被告。 如果能通過談判解決,就不用打官司了,打官司至少要半年時間,而且必須有具體的證據,而且法院要收取的費用很多,而且各種亂七八糟。
另外,你必須看看有問題的孩子的父母是否有錢。 否則,法院將減少裁決。
孩子有保險嗎? 保險公司應該有人身意外傷害,如果要提起訴訟,就找最大的可以支付賠償的實體......
具體事宜,可再次諮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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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池塘的主人要承擔責任,因為它在沒有警告標誌的情況下造成了死亡,所以他要承擔責任。 一定要找到池塘的主人。
注意:是業主,而不是承包商。 其次:
如果你的父母委託其他孩子的父母照顧你的弟弟,那麼他們就有責任,如果沒有,那麼他們就不負責任。 但這需要證明你確實委託了他們。 我認為很難找到證據。
第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池塘所有人,也可以追加其他家長作為第三方參與訴訟。 最好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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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負責,因為你哥哥的法定監護人是他的父母(如果沒有父母,則為其他親戚),他出去和那個孩子一起玩時必須得到監護人的批准。 也就是說,他的父母認為他們可以把孩子交給那個孩子的父母,他們認為那個孩子的父母是值得信賴的。 因此,該孩子的父母不承擔法律責任。
畢竟,在道德上應受到譴責,保護不力。 但是孩子都走了,我們還是要互相體諒吧?
如果你能找出誰是池塘的負責人,你可以起訴。 但是,如果個人起訴國家機構,勝訴的機會並不大,他可能會獲得一些賠償。
有專業的律師,在法律領域,你可以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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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監護的角度來看。
如果有一定的責任,則不利於監督。
如果你找不到池塘的主人。
告上村委會就行了,不管你說什麼,都可以在他們的責任範圍內,他們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我建議你最好找一家律師事務所,互相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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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孩子概不負責。
池塘負責人可以打官司,但這樣的官司很難打,十有八九會輸。
因為進入池塘對孩子來說是自願的,所以對方可以從這裡開始。 根據池塘負責人的情況,你甚至可能找不到原告,不要打,這種官司在國內是打不贏的。
原告肯定會對池塘的所有權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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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都有責任,但他們自己的責任較小。 之所以坑,是他們挖出的後背負責人,他們應該承擔很大的責任。 如果你不看好自己,你可以算自己,如果你上法庭,你可以變成70%,但你不能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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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官司要打,這個坑的製造者和管理者可以被起訴
當然,孩子的父母必須對監管不力負責,但他們應該能夠獲得一些經濟賠償,至於與死者同行的孩子,他們應該不能起訴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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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責任心,家長也不看好。 管理部門沒有警告。 如果你上法庭,勝訴的機會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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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它,絕對有責任,參與此事的每個人都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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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情。
那個人造湖吞噬了數十人的生命。
但訴訟一直沒有結果。
這樣做的原因是不知道哪個政府負責。
各個部門相互推動。
最後,它沒有奏效。
但簡而言之。 只要有明確的跡象表明有人負責。
他必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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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所有者應該張貼警告標誌,在農村地區,村委會也應該對監管不力負責。 應獲得民事賠償。
今天最近的宣告中也有類似的案例,官司勝訴,房東可以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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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他們。 諮詢律師太不合理了,當有人去世時,他們仍然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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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我一直在看法制的新聞。
和你說的一樣。
應該挖坑的人負責。
還有村委會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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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兒童溺水有兩個責任,一是監護人未履行監護義務; 二是施工方未設定警示標誌,承擔過錯責任。 因此,本責任法院分擔一半責任,即父母和責任單位各承擔一半的責任,這在原則上並無錯誤。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侵權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提起訴訟地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度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計算,期限為20年。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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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溺水身亡,作為路人,這種人不會觸犯法律,但他的良心會受到譴責。 但是,作為監護人或有意照顧,如果不儲存,將構成犯罪,您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如果您涉嫌故意殺人,您將根據故意殺人罪被判處刑事處罰。
死亡是一種無所作為的形式。 面對死亡未能挽救死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構成犯罪:
1. 行為人具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性質的義務。 這項義務要求它具有法律性質,其內容是積極的行為。 這項義務的主要內容是:
1)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例如,中國《民法典》規定,父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和贍養父母的義務。 因此,拒絕提出或支援的行為可能構成不作為和不作為罪。
2)職位或業務所需的義務。例如,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有義務履行相應的職責,值班的消防員有義務滅火,等等。
3)因法律行為而產生的義務。例如,契約行為、自願接受行為等可能導致行為人有義務實施某些積極行為。
4)因先前行為而產生的義務。這是指當刑法保護的合法權益因犯罪人的某種行為而受到威脅時,行為人必須消除危險或者防止有害結果發生的具體積極義務。 大人帶著孩子游泳,李麗端有義務保護孩子的生命。
2.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
3.肢體被稱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可能造成傷害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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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溺水有兩個責任,一是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 二是施工方未設定警示標誌,承擔過錯責任。 因此,本院分擔責任並無原則錯誤,即由父母和辯護方責任單位各承擔一半責任。 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缺陷造成損害的,除能證明無責任者外,業主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人身傷害賠償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按照提起訴訟的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期限為20年。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如果他們超過75歲,則計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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