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房不屬於共同財產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8-10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夫妻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與婚前的財產歸對方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子女一方,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它是公共財產。

    1、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沒有明確約定的,只應在房產證上寫上其中一人的名字,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雙方父母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的名下,則該不動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的份額視為雙方共同擁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一方想在離婚時擁有房屋的使用權,評估單位將評估後分配給另一方; 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子,雙方都會出價; 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人民法院將拍賣後再分配。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讓你的父母為他們兩個買單。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如果您在婚後購買房屋,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約定所購房屋歸一方所有。 注意航程遲到,必須有夫妻雙方同意的證據;

    2. 該房屋是用個人婚前財產的出資購買的。 當然,必須有證據,最好是夫妻雙方簽字的書面證據;

    3.父母一方購買的房屋或盲人房屋,應將房地產證書登記在出資人本人兒子的名下,並將該房屋指定為贈與其子女之一。

    上述三種情況都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父母為子女購房時,子女離婚時,是單方面贈與子女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近年來,關於這個問題的爭議一直在增加。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婚姻部分司法解釋一(實施)》,其中“子女登記結婚前,父母購房視為單方面贈予子女”的規定,與此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致。

    但是,子女登記結婚後,如何確定父母出資買房規定如下:“雙方結婚後,如果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由雙方出資,則按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婚後自己買房,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根據現行婚姻法,婚後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無論寫誰的名字都是一樣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1、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夫妻雙方未明確約定的,無論房產證上寫有誰的名字,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購買是用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進行的,並且房地產證書上寫有投資者的名字,則應將其視為投資者的個人財產。 3、如果雙方父母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的名下,則該不動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的份額視為雙方共同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僅視為贈與子女一方,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婚前購買的房屋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指婚後取得的財產,而購房時房屋未婚,因此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雙方都支付了這筆錢,則屬於共同財產,應為婚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的財產,除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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