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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專案組解散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並支付員工乙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未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發出通知,將支付乙個月的薪金作為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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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承擔多少,一般是按照出資比例來承擔員工工資的比例,比如你出資30%,那麼你就承擔員工工資的30%,這是最合理的,當然也可以互相協商解決員工工資問題, 必須支付員工的工資,否則勞動法會嚴懲你。
你的工資應該是工資加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因為如果你在試用期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將被視為無試用期,會按照正常的勞動合同計算。 如果他們不給,你可以去勞動仲裁起訴他們。 >>>More
主動與老闆溝通,指出利害關係。 老闆和你平時的地位只代表工作關係,人與人之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向你的老闆透露你的要求,指出你的老闆不支付你的工資是違法的,如果你不支付你的錢,就採取法律行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