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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故意不是乙個法律術語,我在這裡理解為直接意圖。 直接意圖必須證明駕駛員當時的主觀意志是將人拖出30公尺,這是比較難證明的; 但是,如果是間接故意的,只需要證明司機“明知”汽車正在拖曳乙個人,並可能導致死亡或重傷,但仍然選擇不停車並造成拖曳30公尺。
但是,如果沒有證據表明司機知道汽車在拖人,那就不是“故意的”,最嚴重的只能被指責為“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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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車禍後,沒有發現有人被拖拽,那就不是故意的。 如果有人被發現並被拖走,那是故意的。 輕傷以上故意傷害的,違反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2015)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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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由交通部門決定,有很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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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 30 公尺的拖曳是否被故意拖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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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方逃跑的,由事故責任方承擔全部責任。 此外,保險公司不會在逃跑後支付索賠。
現在你應該立即向法院或交通監督部門申訴,因為案件委託的時間越長,確定責任和收集證據就越困難。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檔案。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應當在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被扣押後10日內編制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需要進行檢查、鑑定的,應當自查毀鑑定結束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鑑定證明檔案。
3.逃逸交通事故未解決,受害方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檔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檔案,並送達受害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檔案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被害人的情況和調查取得的事實,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被害人的責任; 沒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有過錯的,認定被害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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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會太輕,無法看出定罪是否是故意的。
1、現場調查。
1.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可以立即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失。 不立即撤離現場的,要保護好現場,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More
我們先弄清楚一下法律關係。
如果勞動關係一直存在並支付了工資,則屬於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