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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乙個問題感到頭暈目眩:C熊。 甲與丙有合同關係,承擔轉讓鮮花所有權的合同義務,並負責交付。
根據誠信履約原則,交付的貨物不能違背合同目的,而凋零已致使合同目的未實現,應承擔違約責任。 D是C的雇員,送花的行為是職責行為,他的個人人格被C的花店吸收了,所以他不承擔責任。 D不承擔責任的另乙個原因在於合同的相對性,A和C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無論C是他人還是自己傳送,如果不能達到合同的目的,就是違約,應該承擔責任。
毛的立場比較特殊,在題目分析上,可能是無緣無故的管理,也可能是無權的,因為是善意,問題應該被認定為無緣無故的管理。 乙不是合同的一方,而只是收貨人,不能追究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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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都是非常簡單的問題。
1、甲與丙簽訂銷售合同,D為丙的雇員,乙無故屬於管理層,因丙的過失導致丙未履行合同,丙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丙可以根據丙的過錯大小要求丙承擔部分損失。
2、甲與乙簽訂銷售合同,乙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因此丙必須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D是職責行為,由D造成的損失由雇用D的C承擔。 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投訴人都應對貨物的任何損壞負責。
此後,投訴人將根據原告的賠償責任數額向原告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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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和丙簽訂銷售合同,並同意丙將履行對乙的履行。
丙要求D送花,丙應承擔不當委託的轉承責任。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甲應追究丙的違約責任,丙承擔損失。
2.甲與乙之間的財產買賣合同約定,乙代二辦理託運貨物,貨物交由承運人丙轉移,乙與乙的共同侵權行為造成瓷器毀壞,並按各自過錯的程式承擔相應責任, 但丁丹屬於履行工作任務的,因此丙應承擔轉承責任。
因此,E和C最終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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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永勤,廣東華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門市外海經濟產業總公司。 住所:江門市外海鎮中華大道74號。
法定代表人:歐黎明,經理。
訴訟**人林啟華,江門市江海區外海鎮法律服務辦公室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門市金港海綿製品****。 住所:江門市外海鎮石嘴碼頭。
法神纖維代表陳永亮擔任經理。
被告建美實業****。 住所:江門市建設二路157號
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陳明江。
訴訟 ** 方先波,廣東東方大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銀行江門分行(以下簡稱中國銀行)起訴被告江門海綿製品廠(以下簡稱江門海綿廠)、被告江門外海經濟實業公司(以下簡稱外海經濟公司)、被告江門市金港海綿製品****(以下簡稱金鋼公司)和被告建美實業****(以下簡稱建美)公司)的貸款合同糾紛。本院於200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3年3月19日開庭審理。 本案原告李博浩、本案中銀原告方先波、吳永琴,本案被告江門海綿廠被告林啟華、海外經濟公司訴訟案、建美公司訴訟方先波出庭參訴。
被告金港公司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此案現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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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試著分析一下,意見不一定正確,僅供參考。 1、空調廠發給寶利商場的信函,一般是試銷行為。 因為合同的基本特點是雙方關心的問題必須是協商一致的結果,但當廠家向商家推薦產品時,廠家的意圖是每件3700元(數量少於500件),這是一種試探性的詢價銷售行為,而不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2.寶利商場回覆空調廠,表示購買意向為400臺,**為每台3500元,雖然雙方後來就**達成了協議,但在廠家發貨或商家提貨時,均未達成一致,至此期間, 雙方仍未完全達成共識。
關鍵在於第三點,即製造商的承諾是限時承諾,還是無限限時承諾? 我傾向於後者,即雖然廠家答應讓你按照約定的**來提貨,但絕不是無限時間,這是常識,無需解釋,問題的關鍵是,商家在什麼時間段內提貨是合理的時間? 我理解廠家應該給商家留出足夠的準備時間(正常籌款、安排人員出差、組織車輛等,加上1至2天的空閒時間和在路上的時間),如果商家超過正常時間,應該在去找廠家之前聯絡廠家,因為商家不承諾什麼時間提貨, 因此,製造商不可能總是將貨物放在倉庫中而不出售,等待不確定的買家;綜上所述,我認為合同不成立,如果廠家是建立在與商家建立長期合作關係的基礎上,不妨向前邁進一步,盡量在可接受的條件下滿足商家的要求,實現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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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所知,4月3日,空調廠發給寶利商場的信,是邀請要約。 本月4日,寶利商場對空調廠的回電行為為邀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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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D,D必須正確,第三方善意取得用人單位的合同。
B項是村委會違約,但李先生不能行使分包權,因此該權利受到村委會的侵犯,因此李總只能以此為由要求村委會承擔土地承包權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 合同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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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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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事實發生在中國境內,在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1.合同效力待定,珠寶商應通知未成年人監護人進行追溯性認定,追溯性認定期限未明確答覆的,合同無效;
2.結婚年齡不符合《婚姻法》的要求。 對方是否拒絕支付獎勵? 如果被拒絕,則由於報價被拒絕,因此不會形成有償僱傭合同。 否則,最好參考贈與合同來理解。
3、夫妻雙方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有效。
4.合同成立。 免責宣告無效。 需要賠償。
感情上的事情不能勉強,你先要考慮一下你是否喜歡他,從你的話語中我能感覺到他喜歡你,而且你們兩個在一起有優點和缺點,好處是你們住在乙個城市裡,如果說好未來會很方便,缺點就是你現在不在城市上學, 這不利於培養你們之間的感情,雖然有話要說,距離產生美,但在乙個距離有點遠的城市裡,就不行了,所以我的建議是盡快認清自己的想法,在決定不再抑鬱之後,堅持下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