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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父親去世後,如果沒有遺囑或遺贈贍養協議,遺產將由配偶、子女和父母繼承,兒子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方式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男女在繼承權上一律平等。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 代位求償的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履行了贍養岳父、婆婆的首要義務,或者喪偶女婿贍養岳父、岳母的,作為第一等繼承人。
第十三條 繼承人按同一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第十四條 除繼承人外,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能力、依賴被繼承人贍養的,或者對被繼承人贍養不多的,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相互理解、相互通融、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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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可以繼承已故親人的遺產,但在成年之前必須有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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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父親是否去世,以及是否立下遺囑將財產留給母親,分為兩種情況:
1)父親去世時,遺囑明確規定財產歸母親所有,即母親是財產的唯一所有人,有權通過遺囑將財產留給小兒子,其他子女對財產沒有繼承權。
2)在父親去世時,如果沒有遺囑,1 2的財產應歸母親所有(因為該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餘1 2應按順序在法定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即妻子, 子女和父母(如果有的話)將平分,在這種情況下,母親只能通過遺囑將自己的份額留給小兒子,而財產的1 2 + 1 2 * 1 n,n是指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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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照有效遺囑繼承,子女中若有法定繼承人,無勞動能力、無生計的,應當保留必要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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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是父親的,父親先去世了,幾年後母親去世了,房子給了小兒子,其他孩子有繼承權嗎? 如果我在有生之年有遺囑,我的其他孩子將無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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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兒子生前沒有留下有效遺囑而去世,兒子的房地產父母有權獲得合法繼承權。 與父母對兒子財產擁有相同合法繼承權的妻子和子女,只有在死者沒有妻子或子女的情況下,才能完全繼承兒子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純輪換財產的繼承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代佐久野信的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以及有支撐和撫養脊柱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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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繼承權。 兒子的遺產房子,如果有遺囑,就按照遺囑; 如果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和父母繼承。 父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繼承兒子的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二十七條 遺產繼承順序如下: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明仿虛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第一百一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應當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獲得的遺產份額。
第一百一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岳父母的贍養第一義務,或者喪偶女婿履行了贍養岳父母的主要義務的,應當為第一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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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兒子去世,沒有留下有效和迅速的遺囑,兒子不動產的父母可以根據相關法律享有合法繼承權。 與父母對兒子財產擁有相同合法繼承權的妻子和子女,只有在死者沒有妻子或子女的情況下,才能完全繼承兒子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七條:繼承依次為:(一)一級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有撫養關係的親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