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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辦宴只能算是事實婚姻,但不受法律保護。 您可以就財產和孩子以及債務等問題進行談判,並嘗試盡可能徹底地編寫協議,以防您以後後悔。 當然,如果你離開,也不是不可能。
但我還是勸你們,你們都有孩子,年輕人吵架很正常,不要太過分。 想想你的孩子。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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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雙方有可能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費進行談判,然後分手。
切記:一定要去醫院開啟孩子的出生證明,好好登記孩子。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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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過無證辦宴這種不負責任的事情,你還在乎誰養孩子嗎? 你還在乎如何離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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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們有宴席,但是你們還沒有拿到結婚證,那麼你們就不是合法的夫妻,不受法律保護,可以隨便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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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拿到結婚證,就不是合法婚姻,也沒有離婚,至於子女撫養費,可以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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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只是同居,而不是離婚,但孩子是雙方的孩子,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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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和平分開就足夠了。 孩子一般交給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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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叫事實婚姻,也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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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處理,分開,不用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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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沒有獲得執照,你就不需要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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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必離開才能分開 畢竟沒有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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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結婚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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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辦完宴會後沒有拿到執照,但我有名義上已婚的孩子,但在法律上不算夫妻。 只有在民政局登記結婚,才能算是合法婚姻,婚姻關係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仙筆橋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登記完成後,婚姻關係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 婚姻登記後,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根據男女之間的協議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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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沒有結婚證,則無需辦理離婚手續。 根據法律規定,悔改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有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即取得結婚證進行結婚登記,方可確定夫妻之間的法律關係。 如果沒有獲得結婚證,就不是合法的夫妻。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31條:
如果男女雙方都自願與國家離婚,則應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當婚姻登記機關確定雙方確實願意,並且子女和財產問題已得到妥善處理時,簽發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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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結婚證後,鄭蘭賢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不需要分割,主要是婚後拍賣的財產,一般一分為二。 如果你沒有意見,你可以同意離婚,如果你不同意你,你將不得不起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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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要想成為合法夫妻,一定要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
《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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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女雙方都辦過宴會,但還沒有拿到結婚證,因為沒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不存在離婚的問題,如果兩人想分手,可以通過協商解除同居關係。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法院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訴訟。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等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1. 孩子可以沒有結婚證離婚嗎?
如果你有孩子,沒有結婚證,你不需要離婚,你只需要解除同居關係就可以分居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只是為了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訴訟。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如何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分配宴會財產。
1、舉辦宴會後未領取結婚證的,不視為夫妻關係; 2、夫妻關係的建立,以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為標誌; 3、自1994年以來,我國沒有事實婚姻,已改為胡的男方和未申請結婚證並同居的女方,按同居關係處理; 4、在同居關係中,不存在起訴離婚的問題; 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除同居關係,法院將不受理此類案件。
3.如何分手,拿回欠你的錢,分手後還得回去。
男女分手的案例很多,男女分手後,在同居期間要處理財產分割和債務清償等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很多。 男女分手後,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取回借給對方的錢,如果協商失敗,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需要提供借款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罪的解釋》第三條(一)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訴訟。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是原則更重要還是女朋友更重要?
婚姻是一對夫妻愛情的昇華,最後從愛情的修煉開始,兩個人的最終關係得到確認,從戀人到親戚,所以這個過程是很艱難的,但接下來的就是先拿到證書,或者先辦婚禮,如果兩個人意見不合,那就更尷尬了。 >>>More
1994年2月1日之前,沒有配偶、未登記結婚、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一男一女,如果符合結婚的其他實質性條件,則視為事實婚姻。 但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所有的人,無論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都應視為同居。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