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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堅持從嚴治黨,必須牢固樹立使命感。 孟子說:“贏得民心者,贏得天下。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的宗旨感,是我們黨在長期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中克服困難、走向勝利的寶貴經驗的總結,是我們黨的立黨和執政之本,是中國共產黨人的行為準則、理想信念和精神支柱。 但是,在一些地方,個別領導幹部有削弱目標感的傾向。 這就要求廣大黨員幹部牢固樹立使命感和群眾意識。
要對群眾有真情實感,真情換真情,真情換真情,突破幹部群眾的“心理牆”,保持“零距離”。 要及時把握群眾的需要、憂慮和期望,把領導幹部為人民服務的決心變成群眾謀求幸福的信心,把為人民服務的理念變成群眾的致富之路,真誠地幫助群眾解決後顧之憂和困難。 做錦上添花的事,更做雪中送炭的事,讓改革發展的成果更惠及群眾,讓群眾真正感受到幹部是真正的公僕。
二是堅持從嚴治黨,必須倡導務實作風。 古人說:“涉淺水者見魚蝦,入深水者見龍。
作風關係到黨的形象、人民的擁護、事業的成敗。 實事求是,作為我們黨思想路線的靈魂,體現在工作作風中,就是要大力發揚求真務實的精神,真正為人民服務,務實做事,誠實守信。 這就要求各級部門和各級部門要著力解決黨員幹部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鋪張張氣等方面的突出問題,真正做到黨員幹部“沐浴治病”。
三是堅持從嚴治黨,必須增強為人民服務的能力。 古人說:“知道漏房者在天下,知道政府者在草叢中。
關鍵在於深入基層,了解民心情,反映民意,認真研究群眾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不斷提高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不斷掌握做好群眾工作的方法,千方百計地把群眾工作做到細緻、腳踏實地。各級部門要用行動突出全面從嚴治黨的主幹線,統籌推進黨的建設和組織工作的各項任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法治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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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處罰,任何人不得違反規定隨意消化或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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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先於法律,對黨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條例》的修訂,以“紀法分離、紀元先於法、紀於法”作為重要原則。 修改後的《條例》刪除了與法律重複的內容,將黨的紀律建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將違紀行為整合規範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六大類,為廣大黨員制定“負面清單”。
懲罰將“加重”,違紀者將被處以更重的“板”懲罰。 它體現在經修訂的《實施細則》第9條、第13條、第19條、第20條和第75條中。
條款增加了,系統的籠子收緊了。 新修訂的《條例》對現階段黨紀存在的突出問題,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紀律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問題,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有關要求,明確規定了紀律規定, 這樣就收緊了黨紀和黨規的牢籠。《條例》修訂的乙個重要訊號是:
全面從嚴治黨,今後紀律越嚴。 修訂後的《條例》對黨員“負面清單”進行了整合和明確,調整了黨員禁止行為的事實範圍,細化了內容,使違紀行為不再有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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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改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六大類,將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按照以下原則在各分章中進行排序。相似性,從重到輕。比如過去雖然有制度約束,但過於分散、碎片化,但現在制度更加規範,懲罰制度更加完善。
過去,對違反黨章、破壞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為缺乏嚴肅的問責條款。
部禁行為實事已調整,內容細化可操作,既要告誡黨員幹部哪些行為不能做,又要提出明確的懲戒依據,不再有違紀的餘地。
修訂條例: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的政紀政規矩、組織紀律嚴明、貫徹落實八條風、反對“四風”等實務成果制度化、常態化。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把黨規法治作為國家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一些腐敗問題,必須採取嚴厲措施制歪守則,呼風喚風。 但禁令不是一陣風的運動,它還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發揮長期作用,更加嚴格地限制黨員的黨生活。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紀修訂的明顯變化都是以問題為導向,針對現實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以制度措施加以解決,並繼續朝著全覆蓋、嚴格執行、要求更嚴格的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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