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們在經濟上同居和分居時,如何處理你買的車

發布 社會 2024-07-01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您好,最好是雙方可以協商。 如果雙方協商失敗,雙方只能證明各自對汽車的出資比例,取得車輛所有權的一方需要支付對方出資份額的金額作為補償。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各自的出資比例,那麼只能在雙方之間平分。

    上門律師特別指出,如果雙方無法就財產的價值達成一致,則需要對非貨幣形式的財產(例如車輛)進行評估。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共有人對股份共有或者股份共有的不動產、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股份共有,但共有人有親屬關係等的除外。

    第三百零九條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有人的份額,按照出資額確定; 出資數額無法確定的,視為等額享有。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要構成事實婚姻,必須具備以下要素:(1)一男一女(即一男一女以持續和穩定的方式生活在一起)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開始同居; (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3. 1994年以前,同居雙方在同居時已達到結婚的實質性條件。 雖然財產只登記在男方名下,但根據相關證據(有女方出資的證明、男女是情人並曾同居的證據等,這裡注意,這是證明這一點的證據,不是主觀理解,保留證據很重要), 兩人購房顯然是他們共同意圖的表達,應視為兩人共同從事的某種民事行為,如共同選房、共同出資、共同承擔財產產生的債務等,因此,在我看來,雖然該財產名義上歸丈夫所有, 實質上應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未約定共有的不動產、動產是股份共有還是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共有共有財產,但共有人有親屬關係的除外。 “,則共同所有權應視為股份共有; 此外,根據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所有人對共同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按照出資額確定; 出資數額無法確定的,視為等額享有。 當然,在實際分割中,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對財產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等費用,都可以適當分割。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分析: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車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如果將房屋加到女方名下,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是逗老人的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襪子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批准。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的財產能夠證明是個人通過協商購買的,則為個人財產,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的,則為共同財產。

    因此,關於同居期間購買的車輛由誰擁有,有兩個問題需要理清:

    1. 登記車輛的名稱;

    2. 誰為購買車輛提供資金。

    如果一方有一條肢體和一萬億元購買購買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則屬於個人財產,當男女同居關係解除時,購買的車輛無需分割; 在雙方共同出資的情況下,購買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視為共同財產,男女同居關係解除時,購買的車輛平均分配或按雙方約定的份額分配。

    因此,同居時購買車輛有兩個建議:

    1、投資人與車輛登記人一致;

    2、保留購車出資證明。

    如果乙個人出錢,是以乙個人的名義,是個人財產,如果是以兩個人的名義登記的,根據他們的協議,也算是共同財產。

    分割按照一般共有制原則進行,共有所有權關係終止時,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共有財產的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五十四條 無效或宣告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經雙方同意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因重婚罪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本法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適用於雙方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無效,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所得、財產,作為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購買的財產應當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前,一方自願給予另一方的財產,可以作為贈與關係處理; 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八十四號《關於實施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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