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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如下:計畫生育,顧名思義,就是計畫生育,雖然你的情況符合各省生育法規的要求,“如果夫妻一方生了孩子,另一方沒有生孩子,你可以申請第二個孩子出生證明”。 但是,雖然您符合條件,但您當時是否申請了出生證明???
如果不申請出生證明而生育,毫無疑問,計畫外生育,即保單外的生育,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看似荒謬,卻確實是我國國情! 誰稱我國人口基數大?
有人會照顧每個孩子! 話又說回來,如果我們國家不嚴格控制人口增長,後果非常嚴重,誰都能想象到。 別胡說八道,你的第二個問題是,如果你違反了生育政策,你是否可以競選村長。
如果你違反了計畫生育政策,只要你主動繳納社會贍養費,主動接受計畫生育部門對你的治療,你就可以競選村主任,為什麼??? 因為你雖然違反了計畫生育政策,但你並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對吧?? 然後你就可以享受公民可以享受的任何權利,包括被選舉的權利!
如果乙個出獄的人沒有違反選舉法的任何規定,並被他所在村莊的村民選舉為村長,那麼他的選舉是合法的! 請記住,人民的權利是至高無上的! 沒有人可以改變人民選舉的結果!!
你應該有這個常識,對吧??? 說了這麼多,你明白嗎? 只要你的村民愛你,你在村子裡的威望很高,村民們投票支援你,你就可以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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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不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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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你可以參加選舉,但你不能被選舉。 在收到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的處理後,非法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將進入處理期。
此處理期通常設定為五年。 辦理期限一般從當地計生部門作出社會贍養費徵收決定之時開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管理計畫生育子女第乙個子女的義務的,由當地有關人員責令改正**,並給予批評通知;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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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有選舉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可以共同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請求,並說明罷免理由。 被提議罷免的村民委員會委員有權提出抗辯。
罷免村民委員會委員需要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得到過半數投票村民的批准。
當選村主任後,有人反應說自己之前生了二胎,還清了社會贍養費,還能當村主任嗎?
這個問題由我來決定,打字需要一點時間,所以請耐心等待。
村主任由村民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選舉產生,未經法律程式和理由不得免職。
有選舉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可以共同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請求,並說明罷免理由。 被提議撤職的村民委員會委員有權提出抗辯。 村民委員會委員的罷免,必須由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通過,並須經投票日曆中投票的村民過半數批准。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委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事處罰的,自行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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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當時沒有。 村幹部生育三胎的,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何景輝的撫養費。
擔任村幹部的,除繳納社會贍養費外,還應當由川東沈鄉**或者民政機關給予停職或者給予其他紀律處分。 法律鏈結: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公民生育子女的,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逾期應當足額繳納的社會贍養費,應當足額繳納的,自未繳納之日起依國家有關規定徵收滯納金; 仍未繳費的,作出徵收決定的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繳納社會贍養費的,為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其他人員也應當受到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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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生育子女的一方的行政處理,只能對違法生育子女的一方產生影響。
因此,“五年”處理期只能適用於非法生育子女的一方。 與其他人無關。
而這個“黨打爛仗”一般不能在五年內當選村幹部。
例如,《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自有關單位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五年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 國有控股企業五年內不得招聘、雇用(雇用)職工;五年內不得當選為村(居)委會委員或被評為先進; 七年內無權享受公共資助的醫療福利; 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買賣和穗合作社制度的分紅等集體利益。
希望我的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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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大師律師談話:
需要。 零售企業在零售領域不簽訂合同,但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需要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包、建設工程承包、物業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證書;
2)產權轉讓檔案;
3)企業賬簿;
4)權利、許可;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第四條 下列證書免徵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刷稅的審慎證明書影印件或謄本;
2)財產所有人為將財產捐贈給**、社會福利單位和學校而寫的檔案;
3)財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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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你可以參加選舉,但你不能成為被Byp寵壞的選民。 非法生育子女的當事人經當地計生部門處理後進入辦理期。
此處理期通常設定為五年。 辦理期限一般從當地計生部門作出社會贍養費徵收決定之時開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計畫生育管理義務的,由當地有關人員責令改正,給予批評通知;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不遵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以所在縣級人民上一年度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 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生育子女的情況,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男女子女人數分別計算和徵收社會撫養費。 >>>More
隨著時間的流逝,子女撫養費的先決條件可能會發生重大變化,例如商品價格**、生活和學習成本、孩子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的變化,這可能會導致孩子的實際成本增加。 《婚姻法》第37條規定,“關於子女撫養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得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孩子可以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