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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商業保險中,首先要看你買的是什麼保險,如果是給老年人買的,那麼從哪一點開始。 如果是健康保險,是否需要生病(而且必須在保險條款中註明)才能支付,有些公司的健康保險可以不生病就拿出來,但有些公司的保險則不然,所以購買時一定要問清楚。
2、有的人因為自己同時投了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所以買了很多保險,有的人買了投資和金融保險。 當然,在商業保險中,對所花的錢有更多的保護。
比如某位先生購買了終身保障健康保險,當他支付第三年的保費時,他被診斷出患有癌症,但在保險公司的索賠下,這位先生被治癒了。 你說他輸了還是贏了? 如果這位先生在交完保費後第三年才得了癌症,保險公司也做了相應的解釋,結果治好了,你說他賠了還是賠了?
3.每個月支付多少保險取決於每個人的負擔能力,一般是收入的10-15%,最高可達月收入的20%,至於保險的支付時間取決於每個保險產品的支付期限。 一般有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單次付款。 當然,也有個別產品有特定的付款期限。
您可以在選擇產品時詳細詢問。
我希望我的能夠滿足你,祝你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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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退款。 是否划算取決於您購買的保險。 例如,健康保險。 如果你沒有疾病,但你有很多錢,那就不值得了。 但如果你生病了。 如果數量很大,則更具成本效益。
不一定。 這主要取決於您購買的保險。 通常是幾十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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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拿到錢,保險是死亡存摺,是很強制性的,而且保險是終身固定的
1.定期支付至合同期滿,合同終止,保險責任終止,保險責任終止後終止,如果是紅利保險,有多年累積的紅利,分紅取決於各保險公司的經濟狀況,稍微好一點就會得到很多, 取決於您對公司的了解
2.終身壽險是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保費,繳費期過後,保險責任管理到人壽,當然保費是不能退還的,同樣是分紅,可以累積利息分紅,最後的錢屬於受益人
3 每份保單的保險責任不同,但你不能在乙份保單上享受所有的保障,所以乙個人、乙個家庭會需要很多份保單才能享受到全方位的保障 買保險不是為了划算,不是為了投資,而是為了少花錢轉移風險,是一種理財規劃, 幫助客戶省錢,用在刀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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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 請注意,必須證明合同須經受要約人的同意後才具有約束力,才能構成要約。
2 c 這是保險保障功能的體現,運氣是指合同約定的條件是否已經發生的不確定性。
3 c 保險不足的定義。
4 c 保單不是保險單,臨時保單需要轉換為完整保單。
5 a 6 c
7 a 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投保額。
8 《保險法》第56條第2款規定:重複保險的保險人應予賠償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應按照其保險金額佔保險金額之和的比例承擔保險金賠償責任。
9 c 其他幾項合同的標的物隨著轉讓和風險的變化而變化,需要得到保險人的批准。
10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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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購買的保險型別不是您真正需要的。 二是保費是否合理,保費支出最好不超過家庭年收入的8%。 第三,投保金額是否足夠。 第四,養家餬口的人是否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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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 c c a c d a c a
問題 7 是比例補償。
問題 10 應自然終止,最後 3 次解雇因撤銷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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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重大疾病保險產品在中國仍處於空白狀態。 這類產品是針對因收到重大疾病保險利益而導致的死亡保障不足而設計的,在預付產品中規定,在保險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險利益後,如果被保險人在某一時間還活著,可以按照一定的固定費率(如25%)回購原有保額的一定比例,以增加身故賠償, 如果被保險人在一定時間後還活著,可以再次回購原保險總額的一定比例,最終身故賠償可以達到購買時的初始保額。回購選擇帶來的逆向選擇是顯而易見的,對於患有重大疾病的被保險人來說,以原定費率購買身故保險是不公平的。
因此,“回購”的前提或條件的設計非常重要,是防範經營風險的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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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必須滿足 4 個條件:
1、非故意的,不是由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引起的,是被保險人事先無法預見的,客觀上是無法避免的;
2、外在的,是指被保險人身體的外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車禍、歹徒襲擊、溺水、食物中毒等;
3、突發性是指瞬間造成的事故,沒有經過漫長的過程,如掉入水中、觸電、墜落等,慢性勞損、骨質增生等漸進性損傷不屬於突發性範疇;
4.非疾病,由疾病造成的傷害,雖然不是人事先預料到的,但卻是人體本身的結果,並非意外。
從第4點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的拒絕理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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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乙個地方叫勞動局。
你可以去那裡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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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簽訂合同,或為單位工作,可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