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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業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發展,主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的規定,即“國家實行土地使用管理制度”。
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劃分為農業用地、建設用地和閒置用地。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專項保護。
前款所稱農業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用水地、水產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用於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居民住宅和公共設施、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等; 閒置用地是指除農業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
2. 關於土地使用的普通法是: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三)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四)《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五)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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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使用者:李鵬亞。
該條例是法律嗎?
第一章:法律、法規、規章、規章的區別及其效力]。
法律、法規、規章、規章和規章之間有什麼區別,以及它們的效力是什麼?
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制定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規章制度由各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審計署以及直屬機關和具有行政職能的地方制定。 注意:
1、本規程為規範性檔案,不屬於法律範圍,效力低於法律效力。 2. 法規是法律的名稱,而不是法律的型別。
法律效力的級別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我國法律遵循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新法優先於舊法的原則。 在法律覆蓋面,法律得到實踐。
自治條例和特別條例:由本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自治區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生效; 自治州、自治縣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後生效。
自治條例與特別條例的區別在於,自治條例處理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綜合事務,而特別條例只處理民族自治地方事務的乙個具體方面。
地方性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城市(省級市、經批准設立的城市、經濟特區所在城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大城市地方性法規報相應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1 條固定規則。 其任務源於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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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屬於廣義的法律,是我國法律的形式淵源,根據不同機關的制定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章等,具有法律效力,但它是狹義法律的從屬法律,法規與狹義法律相衝突, 狹義的法律占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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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例由***頒布,是我國法律淵源之一。 應該說,這是一項行政法規。
它具有矯頑力。 它必須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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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法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法律(狹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條例(行政法規),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等,公積金條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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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而不是法律,比法律弱。
去勞動部門投訴。 不可以,您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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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如下:
1 意志屬性不同。
法律是由國家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制定或者批准的,體現國家意志,具有普遍約束力,向全社會開放; 黨的政策由黨的領導機關按照黨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制定,體現全黨的意志,其執行範圍僅限於黨組織和黨員,不允許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2 規範的形式不同。
法律表現為國家承認的規範性法律檔案或其他形式的淵源,以規則為主導,邏輯結構嚴謹,權利義務的規定具體明確。
3 實現方式不同。
法律的執行與國家強制力相聯絡,是有組織的、專門的和程式性的。 黨的政策是在黨的紀律保證下實施的,除非它已被轉化為法律,否則其實施與國家強制無關。
4.穩定性不同。
法律規定比較明確、具體、詳細,一經頒布,不經法律程式就不能隨意廢止,穩定性強。 政策具有普遍的吸引力和指導原則,並將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
5、調整範圍不盡相同。
政策:社會關係和調整領域比法律更廣泛,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也比法律要求高。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政黨的政策可以涵蓋法律的調整範圍,法律也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調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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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方科目不同。
政策制定的主體是黨和國家機關,法律制定的主體是國家的立法機關;
2.穩定性不同。
法律是穩定的,修正案要經過嚴格的程式; 政策靈活,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3.違規的後果不同。
違反法律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政策的,要受到黨和政府的紀律處分。
4.含義不同。
政策是階級、政黨、社會團體為了實現和維護自身利益,在一定時期內指導和規範人們的活動,以權威的形式制定的行為準則。
法律是國家制度所承認的行為規範的總和,並由國家執行法律的強制力所保證。 相對而言,政策是分階段的、靈活的、及時的,而法律是長期的、穩定的和成熟的。 政策是相輔相成和統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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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
政策是國家為實現某些政治、經濟、文化等目標和任務而確定的指導原則和行動標準。
法律是由某些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由國家制定或批准,並由國家強制執行普遍有效的行為規範體系的強制力來保證。
2.特性不同。
通過制定政策來確定目標、指導方針和行動措施。 政策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階級社會的產物,具有鮮明的階級性質,是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是普遍的、有指導意義的和靈活的。
法律維護、鞏固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它是通用的、標準化的、穩定的。
3.遺囑的屬性不同。
法律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力和法定程式制定的,是國家和公眾的意志,是全體公民之間的契約檔案。
但是,黨的政策是由黨的領導機關按照有關程式制定的,是全黨意志的集中,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
4.監管形式不同。
法律必須高度明確,每一部法典或個別法律法規都必須以規則為基礎,不能侷限於原則性規定,否則將難以有效調整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法律規定的內容更加具體、明確和詳細,並規定了違法的責任。
但是,有些政策檔案主要或全部由原則性規定組成,只規定了行為方向,而沒有具體規定具體的行為規則,一般是比較原則和概括。
5.實現方法不同。
法律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和懲罰性,它依靠其強制力使人們普遍服從。
政策不一定有強制力的支撐,政黨的政策主要依靠宣傳、教育、說服,以及人民對政策的信任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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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來分析討論:風越刮越緊,卻不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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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包括:
《安全生產法》的適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的適用、安全生產部門規章制度的適用、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的適用、礦山安全法的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煤礦安全監督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的適用, 適用《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裝置安全監督條例》。
本書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與礦山企業密切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緊密結合,以工程與學習深度融合、任務驅動、行動為導向作為工作思路,提煉礦山企業典型事故案例,以分析這些案例為工作任務和載體, 並圍繞這些工作任務和載體介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知識和應用,體現了基於工作流程系統化的高職教育特點,強調學與實,注重實踐。本書新穎性強,內容全面,能為讀者的學習和工作帶來實實有效的幫助。 本書既是高等職業安全技術管理骨幹課本,也是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實用學習書。
一定是相關的,英國一家保險公司的專家發現,在對13萬起交通事故的調查中,涉及事故的車輛最黑,其次是銀色,最近的研究表明,汽車的安全性不僅受到其*安全視線等因素的影響,還受到車身顏色的能見度的影響。 心理學家認為,能見度好、能見度好的顏色在車身中使用時,可以有效提高駕駛的安全性。 顏色的可見度主要與以下因素有關: >>>More
首先,它與發動機的功率有關。 汽車中的發動機功率越大,加速速度就越快。 其次,它與汽車的整體質量有關。 汽車的總質量越大,加速度越慢,總質量越小,加速度越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