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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時,公司維持或改善勞動合同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無經濟補償,否則給予員工每1年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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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服務一年,將支付乙個月收入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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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平均月薪的 1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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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時,不續簽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遣散費應根據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3、嚴重玩忽職守,巧妙地從事瀆職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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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合同期滿不續約不予賠償,但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不續約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約定的服務期限未滿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勞動期限屆滿; 如果雙方另有約定,則不受其約定的約束。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視為違反勞動期限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的服務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工人胡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二)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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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員工合同到期未續簽的,是否有補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1、如果單位不更新,需要賠償失明;
2、如員工不續約,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員工仍不續約的,不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的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用人單位也會給予經濟補償。
具體補償如下: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服務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因規定情形要求無限期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非法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補償金,並支付1年工齡2個月工資。 規定的情形如下: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
3)勞動合同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法律規定情形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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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單位不續簽,則需要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乙個月工資,工作一年; 勞動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支付1年工齡2個月工資是違法的。 如果員工不續簽,則視情況而定。
1、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但勞動者仍未續約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的工作條件,員工不續簽合同,單位也將作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的; (三)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未續簽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或者本法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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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你好<>
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加入、退出工會或者依法行使其他權利而解除、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您是 10 年以上的退伍軍人,並且雇主在沒有合理終止理由的情況下不續簽您的僱傭合同,那麼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超過10歲的員工不續簽簽證是違法的。
你好<>
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加入、退出工會或者依法行使其他權利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有名譽的勞動者。 如果您是 10 年以上的資深員工,並且雇主沒有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續簽您的僱傭合同,那麼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加入、退出工會或者依法行使罷工、上訴、仲裁或者起訴的權利而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與老年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