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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想放棄,就保留記憶。 如果你已經放下了,就把它寄回給他。 但不要把它扔掉,因為這是關係中最起碼的尊重。
你不想回想起自己是乙個吝嗇的人。 現在我們都分開了,成了前任,再痛苦也要瀟灑,因為這是我們成年人可以留給自己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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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很容易看到事情,想著人,最好的辦法就是把它們扔掉。 也許有些人會留舊留,說實話,我也愛舊,之所以能果斷扔掉這些東西,就是覺得在一起的所有回憶都可以重現,所以我不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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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了三年初中和高中,確定真的是分手後,更多的紀念項鍊、書籍、衣服,這些東西一點一點的被扔掉了,平時用的枕頭和枕頭都送給別人用了。 我是乙個容易觸碰到場景的女孩,所以這些都看人,如果你覺得沒有必要,保留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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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生,高中戀愛的時候,對方給了我一條不到100的銀項鍊,然後我就分手了,直接還給他,第二貴的是一套郭景明的書,花了40多塊錢,因為我帶回家了, 我沒有時間畢業。我是那種分手不拉扯、不聯絡的人,分手乾淨利落,談戀愛的時候也不會一味地要東西,基本上花的錢一半或者是我的,不然會感到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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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我多次想把東西還給他,但我不想讓自己的心不開心,因為我不想創造再次見面的機會。 女生接受禮物時,要慎重考慮我是否能買得起這份禮物,否則我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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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沒有禮物。 偷偷把最值錢的項鍊放進自己的錢包裡,給的口紅和香水都剩下了。 我不想讓他把我給我的東西還給我,否則我會很難過。
不管怎麼說,這些東西對我來說也是一些東西,看到它們我並不感到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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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沒有還,因為禮物都是普通的伙食,他送給我的飾品都擱置了,我這輩子應該不該再拿出來了,眼前只剩下那只從商場一路搬回宿舍再回家的大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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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那個前任的高中在一起三年,我似乎沒有什麼貴重的東西可以送,但他在劈腿後就分手了,然後燒掉了他寫給我的信和我們每天分享的筆記本。 本來我很懷舊,怕回去找他,哈哈哈,還好被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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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我差點以為我和現在的男朋友要發黃了,一邊哭一邊把他給我的東西放進盒子裡,我要等他分手,我會把他寄回去,眼不見心不煩真的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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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分手後某事是否合法,取決於具體情況。 在不分手期間,一方給予另一方的屬於自願贈與,產權轉讓後,不符合法定理由的,一方不能隨意要求返還。
當然,大量貴重財產可以視為有條件贈與,如果婚姻不成立,可以依法撤銷贈與。 撤銷贈與的權利必須在一年內行使。 戀愛關係本質上是社會性的,而不是法律上的,法律不能過度干涉正常的社會關係。
並非所有在戀愛期間送出的禮物都是為了結婚,但其中許多是為了建立聯絡和表達愛意。 這種每天及時消費的禮物僅具有道德意義,屬於一般禮物,接受者不得退還。 如果在戀愛期間,男方出資與女方一起旅行,因為現金支出已經不存在,無論是否以結婚為目的,男方在分手後都不能要求回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救災扶貧、扶殘等具有公共利益性質或者精神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依法不得撤銷,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二)未履行捐贈人贍養義務的;(三)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贈與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衍生問題:男朋友可以給女朋友送禮物,分手後要回嗎?
墜入愛河時花的大部分錢都不需要償還。 但如果有手錶、包和其他貴重物品。 還有你從對方那裡借來的錢,以及對方在你身上一次性花的錢。 如果對方要求你退貨,你需要退貨。
每個人在結束一段感情後,難免會有痛苦,畢竟他們真的愛過。 付出了卻沒有收穫,誰這麼自由自在,說自己不在乎,不難過? 除非你不是真的情緒化。 >>>More
<>分手後,最好不要見面,平時可以理解,這段感情並不意味著分手,就徹底放手吧。 如果分手了,見面會覺得很尷尬,如果他還對你有感情,你會覺得很受傷! 所以最好不要見面,讓時間抹去傷疤,沖淡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