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7-04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由於行政復議是行政體制內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它與獨立於行政機關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訴訟存在許多區別,主要有兩點區別:

    1、審查範圍不同 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一般不審查是否適當; 復議機關不僅要審查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行政訴訟不予起訴,行政復議是為了糾正錯誤,這意味著復議的範圍不限於申請人的申請,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範圍大於行政訴訟。

    2.案件範圍不同。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僅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案件,復議機關同時受理行政違法案件和行政不當案件。 換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行政訴訟,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而能夠提起行政復議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如最終復議的行政爭議解決。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人民法院只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一般不對行政行為是否適當進行審查; 復議機關不僅要審查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行政訴訟是“不起訴不理”,而行政復議是“糾正錯誤”。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1.兩家機構接受不同的案件。 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 行政復議應當由行政機關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機關以上機關受理,特殊情況由同級行政機關受理;

    2. 兩者之間的爭議解決性質不同。 人民法院辦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 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疇,適用行政復議法;

    3. 兩者適用的程式不同。 行政復議程式適用於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式適用於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程式簡單、快捷、成本低廉,但公正性有限; 行政訴訟程式複雜且成本高昂,但公正可靠。

    行政復議實行終審制度; 實施行政訴訟第二審終審制度;

    4.兩者的審查強度不同。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

    5、兩者的租賃範圍和審查範圍不同。 有相關法律對受理範圍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此外,法律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的規定等規範性檔案,可以報行政復議機關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一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採取的行政行為。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如下:

    1.兩家機構接受不同的案件。 行政訴訟應當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

    2. 兩者之間的爭議解決性質不同。 人民法院辦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行政訴訟法》適用於《冰雹書》; 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疇,適用行政復議法;

    3. 兩者適用的程式不同。 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式,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式;

    4.兩者的審查強度不同。

    5、兩者的驗收和審查範圍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9條. 各族公民都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和文字進行行政訴訟。

    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聚居地區,人民法院應當以當地民族常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為不精通當地民族常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制度,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法律授權的組織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授權、行政訴訟法規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依照法定程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作出判決。

    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式。

    兩者的區別:

    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不同,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盲人法院,即司法機關。

    2)不同處理機關的性質決定了其行為性質的差異: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的一種內部等級監督制度,對相對方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手段,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 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對於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手段,前者受《行政訴訟法》即《行政復議法》規定,後者受《訴訟法》管轄, 即《行政訴訟法》。

    3)案件範圍不同。

    行政復議範圍大於行政訴訟範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必須在行政復議範圍內; 但是,如果屬於行政復議的範圍,則可能不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

    行政訴訟的範圍僅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行政復議的範圍除行政行為侵犯人身權、財產權外,還包括侵犯受教育權等權利的範圍。

    4)審查標準不同。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均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物件,但審查的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一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悉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天。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法定申請期限延遲的,申請期限自障礙物清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對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適用下列爭議解決方式:(b.行政復議; d.腐朽的穆政府的訴訟)。

    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通過仲裁或民事訴訟解決,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行政復議是一種具有一定司法要素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的司法性質是指具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通過法院審理案件的方式對行政復議進行審查,即行政復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復議,行政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判決,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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